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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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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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都玩耍攻略
【公布日期】2021.03.04
【字 号】酒政办发〔2021〕21号
安徽景点排名大全【施行日期】2021.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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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酒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
 
酒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节约用水,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简称“节水”),是指在生产、生活中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防止用水浪费,高效利用水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
机制。以提高用水效率为目标,统一调配地表水,严格控采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咸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提升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节约用水计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促进深度节水、极限节水,推动全社会节约用水。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推进节水型村镇、社区和园区建设;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节约用水政策,制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内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用水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有关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管领域内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县(市、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供水范围内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节水技术推广】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推广,大力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促进全社会节水。
  第八条【宣传教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将节约用水纳入公益宣传范围。鼓励基层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节约用水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珍惜、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意识,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约用水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约用水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制止破坏水资源、水生态环境和浪费水的行为,向负有水资源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举报浪费用水的行为。对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及举报严重浪费水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举报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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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信息公开】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节水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的节约用水相关规划、用水情况、节水指标等节水信息。
 
第二章 节水管理
  南京夫子庙攻略第十一条【以水定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科学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合理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人口规模,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限制发展高耗
水工业、服务业以及种植高耗水作物。
  第十二条【节水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甘肃省节约用水总体规划要求、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约用水潜力分析,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
  经批准的节约用水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节水评价】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
  开展水资源论证,应当将节水评价作为重要内容。节水评价应当分析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及建议。
  第十四条【用水统计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完善用水节水统计指标体系,规范统计方法,并定期公布用水节水统计信息。
  用水统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用水统计信息。加强用水统计调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总量控制】本市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市、区)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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