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顺泰恒耐材有限公司、巩义市丰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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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顺泰恒耐材有限公司、巩义市丰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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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2)豫01民终7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明 
【审理法官】闫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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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巩义市顺泰恒耐材有限公司;巩义市丰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巩义市顺泰恒耐材有限公司巩义市丰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巩义市顺泰恒耐材有限公司巩义市丰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巩义市顺泰恒耐材有限公司 
【被告】巩义市丰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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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顺泰恒公司与丰祥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顺泰恒公司租赁丰祥公司的车间三个及办公用房七间,一审中双方均认可案涉争议7间房屋并非该租赁合同中的七间办公用房及三个车间。2021年2月22日,许瑞丽作为甲方与乙方赵鸿恩签订一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甲方愿意把位于巩义市“丰祥公司”属于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乙方。顺泰恒公司称许瑞丽系丰祥公司的股东之一,该转让协议系许瑞丽代表丰祥公司签订,丰祥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许瑞丽既非丰祥公司法定代表人,亦未经过丰祥公司的授权,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无权以个人名义转让公司财产,故案涉争议房屋建筑仍属丰祥公司所有。一审法院对该《转让协议》未予查明认定不当。关于房屋内的物品,顺泰恒公司并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房屋内物品的价值,且丰祥公司在拆除房屋之前已通知顺泰恒公司进行清理,否则由丰祥公司进
行处置,故在顺泰恒公司无证据证明丰祥公司存在其他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顺泰恒公司主张丰祥公司拆除案涉争议房屋构成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顺泰恒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巩义市顺泰恒耐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1:50:1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顺泰恒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娟与丰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利系亲兄妹关系。2017年6月27日,丰祥公司与顺泰恒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丰祥公司的车间三个及办公用房七间租赁给顺泰恒公司,由顺泰恒公司自行管理。顺泰恒公司诉称丰祥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将顺泰恒公司所有的7间职工宿舍强行推倒,给顺泰恒公司造成损失。双方均认可案涉7间房屋不属于上述租赁合同中的7间办公用房及三个车间,该案涉房屋现已被丰祥公司拆除,拆除现场亦不存在,拆除前案涉房屋
由顺泰恒公司占有使用,房屋所在土地归丰祥公司所有。现顺泰恒公司以丰祥公司侵犯其房屋所有权为由提起诉讼,引起本案纠纷。  意大利签证办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被拆除房屋在丰祥公司内且案涉房屋所在土地归丰祥公司所有,现该房屋已被丰祥公司拆除,不复存在。顺泰恒公司以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丰祥公司的拆除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但顺泰恒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顺泰恒公司,其也不能证明丰祥公司存在其他侵权行为,丰祥公司对顺泰恒公司的主张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顺泰恒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巩义市顺泰恒耐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巩义市顺泰恒耐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顺泰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顺泰恒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丰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顺泰恒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娟与丰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利系亲兄妹关系,因丰祥公司厂房面积大,各项支出费用高,2016年让顺泰恒公司租赁使用一部分,以减轻丰祥公司的资金压力。2021年2月22日赵胜
利妻子许瑞丽(丰祥公司的股东之一)与顺泰恒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把顺泰恒公司租用的厂房及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给顺泰恒公司,转让费用为300万元。2021年8月30日丰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利用铲车把顺泰恒公司自建并使用的职工宿舍强行推倒,使7间房屋及屋内的五台格力空调、桌子6张、椅子6把、对讲机2部、对讲机充电器4个、床19张损毁。丰祥公司的侵权行为给顺泰恒公司财产造成损失。一审法院未认定2021年2月22日转让协议,未支持顺泰恒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顺泰恒公司为支持其上诉请求,提交证据如下:1.两份空调发票和一份移机收据共3页,以证明:顺泰恒宿舍内空调的价值。2.证人证言2页,以证明:案涉宿舍建筑是由顺泰恒所建,宿舍内物资明细。3.两份合同共9页,以证明:顺泰恒公司被破坏的宿舍及物品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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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22)豫01民终7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顺泰恒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南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小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丰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
     法定代表人:赵胜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巩义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巩义市顺泰恒耐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巩义
市丰祥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祥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1民初7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征得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月17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顺泰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小娟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赵鸿恩、王胜利,被上诉人丰祥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顺泰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支持顺泰恒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丰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顺泰恒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娟与丰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利系亲兄妹关系,因丰祥公司厂房面积大,各项支出费用高,2016年让顺泰恒公司租赁使用一部分,以减轻丰祥公司的资金压力。2021年2月22日赵胜利妻子许瑞丽(丰祥公司的股东之一)与顺泰恒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把顺泰恒公司租用的厂房及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给顺泰恒公司,转让费用为300万元。2021年8月30日丰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利用铲车把顺泰恒公司自建并使用的职工宿舍强行推倒,使7间房屋及屋内的五台格力空调、桌子6张、椅子6把、对讲机2部、对讲机充电器4个、床19张损毁。
丰祥公司的侵权行为给顺泰恒公司财产造成损失。一审法院未认定2021年2月22日转让协议,未支持顺泰恒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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