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楠、巩义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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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楠、巩义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13 
【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 
【审理法官】王凤强卢瑜秦娜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凯楠;巩义市人民政府;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李凯楠巩义市人民政府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李凯楠 
【当事人-公司】巩义市人民政府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凯楠 
【被告】巩义市人民政府;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一)被诉《公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管辖合法性改判发回重审可诉性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 
潮阳海门莲花峰风景区【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被诉《公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第一项诉讼请求是确认二被上诉人发布的《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而被诉《公告》是孝义街道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2019年10月22日发布的,仅仅是将城中村改造政策参照依据、拆迁范围、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事项在被拆迁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该告知行为本身无论是否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均并不产生法律上的强制力和拘束力,上诉人可以依据公告中的补偿办法和相关方签订安置协议,也可以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故该《公告》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关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被诉《公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确认“逼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第二项诉讼请求是立即停止违法拆迁行为,经一审法院释明,上诉人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逼迁"行为违法,但正如上诉人
自称,“逼迁行为"亦包括使其房屋破裂、门前道路堵塞、燃气断送等多个行为,而这些行为是否共同存在或单独存在,以及是否具有合法性均不明确,致使人民法院无法对其诉求所指向的对象进行正确地判断,故本项诉求应归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的范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关于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规定,上诉人对该项诉讼请求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三)上诉人的两项诉讼请求不能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审理。尽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起诉时可以提出多项具有内在逻辑牵连的诉讼请求,但作为诉讼请求基础的被诉行政行为却须只有一个。如前所述,上诉人的两项诉讼请求性质完全不同,《公告》不具有可诉性,“逼迁"行为涉及多个行政行为,不能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审理。  综上,经一审法院释明,上诉人仍坚持提起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以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行初744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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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25 08:24:35 
【一审法院查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凯楠系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以下简称二十里铺村)村民,针对该村的城中村改造问题,2019年10月22日,该村村民委员会发布《公告》,李凯楠对此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被上诉人发布的《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并立即停止违法拆迁行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另查明,李凯楠的房屋至今未被迁拆。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本案李凯楠请求撤销《公告》及停止违法拆迁行为两个诉求所涉及两个行政行为不属于合并审理的范围,且李凯楠当庭明确第二个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逼迁行为违法,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逼迁行为。根据一个行政争议提起一个行政诉讼的原则其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其次李凯楠所诉请的《公告》并未为其设定权利义务,且李凯楠的房屋至今并未被拆除李凯楠的实体权利并未因《公告》的发布而受到法律上的损失和影响故被诉《公告》对李凯楠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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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李凯楠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李凯楠提交的《关于配合做好二十里铺村拆迁工作的函》、上诉人自家房屋破裂、门前道路堵塞照片等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实施逼迁违法行为的存在,一审未对此事实进行审查,认定被上诉人不存在逼迁违法行为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公告》等文件系行政行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社会实践中,均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而直接的影响,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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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楠、巩义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行终126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凯楠。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巩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陇海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袁聚平,市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巩义市孝义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高明,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凯楠因诉巩义市人民政府、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行初7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019年10月22日,巩义市孝义街道二十里铺村民委员会发布《公告》,内容为:“2019年10月21日经民主科学决策通过孝义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方案。一、城中村改造政策参照依据……二、拆迁范围……三、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
一审法院查明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李凯楠系巩义市孝义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以下简称二十里铺村)村民,针对该村的城中村改造问题,2019年10月22日,该村村民委员会发布《公告》,李凯楠对此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二被上诉人发布的《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并立即停止违法拆迁行为。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另查明,李凯楠的房屋至今未被迁拆。
太白山门票多少钱2020一审法院认为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首先,本案李凯楠请求撤销《公告》及停止违法拆迁行为两个诉求,所涉及两个行政行为不属于合并审理的范围,且李凯楠当庭明确第二个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逼迁行为违法,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逼迁行为。根据一个行政争议提起一个行政诉讼的原则,其针对不同的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其次,李凯楠所诉请的《公告》并未为其设定权利义务,且李凯楠的房屋至今并未被拆除,李
张家界10月份去合适吗凯楠的实体权利并未因《公告》的发布而受到法律上的损失和影响,故被诉《公告》对李凯楠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李凯楠所诉请的《公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李凯楠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行初744号行政裁定,驳回李凯楠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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