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勇、肖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6
【案件字号】(2021)鄂28民终3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向蕾陈敏覃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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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叶勇;肖霞;利川市人民政府;利川市汪营镇人民政府;利川市水利局;利川市汪营镇水利水产管理站;张孝方;张孝康 【当事人】叶勇肖霞利川市人民政府利川市汪营镇人民政府利川市水利局利川市汪营镇水利水产管理站张孝方张孝康
【当事人-个人】叶勇肖霞张孝方张孝康
【当事人-公司】利川市人民政府利川市汪营镇人民政府利川市水利局利川市汪营镇水利水产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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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张孝宇彭清照杜浩汪琦李浩
【代理律所】湖北利东律师事务所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叶勇;肖霞
【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利川市汪营镇人民政府;利川市水利局;利川市汪营镇水利水产管理站;张孝方;张孝康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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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叶勇、肖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1 03:14:19
叶勇、肖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宏村自驾游攻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28民终34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勇。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霞。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宇,湖北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龙船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易善翔,系该市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清照,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汪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汪营镇民生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熊伟,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浩,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水利局,住,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腾龙大道某某/div>法定代表人:刘亚红,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琦,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汪营镇水利水产管理站,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汪营镇清源居委会万福大道某某div>法定代表人:向德森,系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琦,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青岛五四广场图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孝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沭升,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孝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沭升,利川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勇、肖霞因与被上诉人利川市人民政府、利川市汪营镇人民政府、利川市水利局、利川市汪营镇水利水产管理站、张孝康、张孝方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62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叶勇、肖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向 蕾
审 判 员 陈 敏
审 判 员 覃恩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丹
书记员(兼) 胡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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