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伦雄、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阅读: 评论:0

牟伦雄、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深圳市内旅游景点2020.11.27 
【案件字号】(2020)鄂28行终1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旅游线路
【审理法官】吴任荣李野彭文 
【审理法官】吴任荣李野彭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牟伦雄;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牟伦祥 
【当事人】牟伦雄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牟伦祥 
【当事人-个人】牟伦雄牟伦祥 
【当事人-公司】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陈建萍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建萍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建萍 
【代理律所】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牟伦雄;牟伦祥 
【被告】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华东游玩路线推荐
【本院观点】实践中,土地房屋征收一般将产权证书明确记载的产权人或者继承人确定为被征收人,并通常确定家庭成员中一人作为户主或者代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补偿行政征收合法可撤销第三人证据不足审判程序 
【指导案例标记】
荔波周边游玩景点推荐【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同。 
【本院认为】杭州清河坊街攻略本院认为,实践中,土地房屋征收一般将产权证书明确记载的产权人或者继承人确定为被征收人,并通常确定家庭成员中一人作为户主或者代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行政机关在安置补偿中难以明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各自份额时,也难以苛责行政机关就尚未分家析产的房产分别与被征收人签订各自具体份额的安置补偿协议。因此,行政机关根据客观实际选择与某一家庭成员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若无损害其他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并无不当。本案中,虽然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双方对涉案房地产有权属争议,但是均没有提交权属证明,故行政机关根据及时补偿原则,依法与实际
使用者即第三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其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事后发现有权属证书,但是该行政协议已经部分履行,上诉人认为其权益受损,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4:52:35 
牟伦雄、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鄂28行终1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牟伦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利川市滨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2MB16897945。
     法定代表人卢智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萍,湖北圣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该局开发区分局副局长。
     原审第三人牟伦祥。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牟伦雄因房屋行政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理由、新的证据,本院经阅卷、询问,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位于利川市××街道办事处下坝社区××号房屋系土改时分给牟方林、覃贞云的老房子。牟方林于1959年去世。1960年,覃贞云与牟方朝结婚,
仍居住在该房屋。牟方林、覃贞云生育一子牟伦祥;牟方朝、覃贞云生育一子牟伦雄。牟连华、牟洋系牟伦祥长子、次子。因涉案被拆迁房屋无人提供相应权属证明,市自规局依据《被征收构建筑物调查认定表》、《房屋分户图》、《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分户评估表》中认定的被拆迁房屋的权利人和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于2019年10月14日与牟伦祥的委托代理人牟连华、牟洋签订《利川市教场片区棚改项目-下坝医养一体项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书》,其中约定:牟伦祥在征收范围内下坝社区五组有住房建筑面积184.45平方米,附属房建筑面积106.48平方米,其他附属物设施,占用宅基地面积155.66平方米;牟伦祥选择高层安置的方式对被征收住房进行产权置换,附属房及附属设施实行货币补偿等。协议签订后,货币补偿款182055.89元已经发放给牟伦祥。2019年10月21日,牟伦雄在利川市档案馆查询到:1985年11月14日个人宅基地清理登记卡中,牟伦雄有砖木结构老屋住宅面积28平方米、畜禽舍13平方米共计41平方米,牟伦祥有砖木结构老屋住宅面积31平方米、畜禽舍13平方米共计44平方米。2020年4月15日,牟伦雄以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征收对象产生重大误解情况下与牟伦祥签订《高层安置补偿协议》属于可撤销情形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九寨沟景区内住宿攻略
     另查明,牟伦雄在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任下坝村委会委员,期间参与辖区拆迁工
作。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房屋拆迁安置涉及房屋调查评估、公示、商议并签订安置协议等环节,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安置整体工作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本案中,牟伦雄原系下坝村委会委员,并参与辖区拆迁安置工作,对案涉房屋的拆迁情况是知晓的。牟伦雄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前期拆迁安置工作中对案涉房屋主张过权利,而是在《高层安置补偿协议》签订且部分履行后才认为其对案涉房屋的安置补偿收益享有分配权,牟伦雄对《高层安置补偿协议》中征收房屋状况、安置补偿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均未提出实质异议,仅对安置补偿收益的分配存在异议,认为自己应当享有根据1985年11月14日的个人宅基地清理登记卡登记的权利,参与拆迁安置收益的分配。该权益的分配实为对共有物分割的民事权益,牟伦雄可另行主张民事权利。利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涉案房屋没有相应权属证明情况下,依据《被征收构建筑物调查认定表》、《房屋分户图》、《房屋及构筑物征收补偿分户评估表》以及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认定被拆迁房屋权利人为牟伦祥,并于牟伦祥签订《高层安置补偿协议》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牟伦雄
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牟伦雄上诉称:一、被征收房屋在签订协议签,上诉人多次提出异议,在权属不明情况下应待查明事实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这一解决权属争议的过程并不影响行政征收依法进行。二、涉案《高层安置补偿协议》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三、现在,上诉人与牟伦祥的房屋权属范围已经明确为各自所有,另行主张民事权利的方式不能解决问题,原审裁定理由错误。撤销原审裁定,撤销涉案《高层安置补偿协议》。

本文发布于:2023-09-05 10:17: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3/61175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房屋   补偿   安置   协议   征收   行政   拆迁   签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