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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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12
【字 号】泰政发〔2016〕21号
【施行日期】2016.1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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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发〔201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具体事项范围及量化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市政府人事任免、行政问责事项;
  (三)市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贯彻落实上级改革发展决策的具体措施;
  (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莆田妈祖庙湄洲岛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市长代表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行使决策权。
  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或市政府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作出与执行中的行政监察和行政问责工作。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七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向市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同意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同意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同意并报市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八条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报市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查研究应包含以下方面:
  (一)决策事项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二)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海口疫情最新消息今天又封了
  (三)决策事项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需要调查研究的内容。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决策方案应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执行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附有起草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对涉及面较广、实验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先行拟定试点性决策方案。
 
第二节 公众参与
张家界旅游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通过市政府网站、本单位网站、泰安日报、泰安广播电视台等在全市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公共媒体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单位和等。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个工作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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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四)申请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公告确定的条件、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持不同意见人员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参加听证会。
台州温岭旅游必去十大景点  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随机选择合理数量的参加人,并保证参加人的代表性。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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