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与丹东市中心医院、丹东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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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鑫与丹东市中心医院、丹东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8.30 
【案件字号】(2022)辽06民终12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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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王作伟张策姜艳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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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金鑫;丹东市中心医院;丹东市第一医院 
【当事人】金鑫丹东市中心医院丹东市第一医院 
【当事人-个人】金鑫 
【当事人-公司】丹东市中心医院丹东市第一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刘彦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姜勇辽宁合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彦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姜勇辽宁合喆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彦姜勇 
【代理律所】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辽宁合喆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金鑫 
【被告】丹东市中心医院;丹东市第一医院 
【本院观点】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撤销代理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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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10-03 01:08:08 
金鑫与丹东市中心医院、丹东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广州动物园在哪里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辽06民终12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鑫,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朝鲜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洁,丹东市振兴区良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市中心医院,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街70号。
     法定代表人:宋惠武,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翔,男,该医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辽宁卓政(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丹东市第一医院,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宝山大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辽宁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鑫因与被上诉人丹东市中心医院、被上诉人丹东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19)辽0603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丹东市中心医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
注册公司需要多少钱辽06民终118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2021)辽060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金鑫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洁、被上诉人丹东市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翔、刘彦、被上诉人丹东市第一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鑫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1)辽060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丹东市中心医院、丹东市第一医院共同承担对金玉实医疗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原则错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因为丹东市中心医院、丹东市第一医院对患者金玉实没有实施抢救措施,而造成金玉实于2017年8月23日下午14:16分因失血过多死亡。在一审庭审中,金鑫的代理人提交了六道沟边防派出所《执法记录仪》。根据《执法记录仪》记载的真实情况,是民警到达现场后拨打120将金玉实送到丹东市中心医院,等急诊医生到了以后就告知没有床位,等急诊外科医生看到患者伤口有渗血,这是丹东市中心医院代理人在庭审中也承认的(有庭审笔录为证)。丹东市中心医院2017年8月23日9时36分到达现场,金玉实伤口包扎不是丹东市中心医院给包扎的,而是六道沟派出所民警从派出所手提药箱赶到现场给包扎的(有视频光
盘为证)。120救护车9点59分到10点07到达中心医院,丹东市中心医院只有护士没有医生,等急诊外科医生到了以后就告知:没有床位,处理不了,赶紧转院去丹东市第一医院。10点24分120救护车又强行将患者转送至丹东市第一医院八道沟住院部,因延误了抢救时间(有执法记录仪为证),才导致金玉实失血过多而死亡。这份证据真实合法,一审法院却不予采信,只强调金玉实是自杀的原因造成失血过多,是死亡的根本原因,这是错误的。因为患者本人送到医院的时候神志清醒,说话正常,这一点有(2021年4月29日庭审笔录第9页记载,丹东市中心医院代理人自己承认的),所以不采信金鑫合法有效证据属采信原则错误。
     二、第三次选择鉴定程序违法,而且金鑫没有同意。因病志问题,2019年在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听证时,北京专家就强调,因患方对鉴定材料真实性存疑,于2019年11月6日给下达了津明正【2019】临床受字第644号《终止鉴定告知书》。在2021年又通过摇号摇至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该鉴定所已做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是一审法院到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给做因果鉴定,但金鑫始终未同意(有2021年4月29日庭审笔录第7页为证)。鉴定机构的权限只是做因果鉴定而不是做责任划分鉴定,因此鉴定机构已经超出了鉴定权限,因此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天
北京什刹海简介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曾于2019年9月19日接受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对丹东市中心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2019年11月1日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召集医患双方及鉴定人和临床专家共同参加的听证会因提交鉴定的病志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制作病志的方式不合法,故该中心曾以津明正(2019)临床受字第644号告知书告知终止鉴定。可是在2021年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又以丹东市中心医院申请持原有不符合鉴定程序规则规定的病志由原审审判长要求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重新作司法鉴定,而一审判决就是依据这份津明正(2021)临床鉴字第63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作为主要裁判依据,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一审法院判决患者金玉实及丹东市中心医院、丹东市第一医院对医疗过错承担的比例是根据申请人丹东市中心医院提供的假病志,后伪造的病志作出的,承担过错的比例显失公平。金鑫有证据证明丹东市中心医院所提供的病志是伪造的,不是原始病志。2019年11月6日天津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已经决定终止鉴定的资料(病志)不可以作为重新鉴定的资料,因此依据这份丹东市中心医院提交的伪证作出的鉴定结论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足以作为鉴定的依据。

本文发布于:2023-09-10 11:44: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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