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二六度酒店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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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二六度酒店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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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1.07.29 
【案件字号】(2021)桂03民终19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凯秦桂珍张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桂林二六度酒店有限公司;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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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桂林二六度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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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查明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问题》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纠纷的事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二审审理的争议焦点是:一、上诉人桂林二六度酒店有限公司是否应当缴纳涉诉物业费;二、如上诉人桂林二六度酒店
有限公司需缴纳物业费,应缴纳的数额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服务,业主应当依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本案中,被上诉人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与上诉人桂林二六度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红街商业广场物业服务协议》系合同相对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上述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上诉人作为接受物业服务一方,理应依约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现上诉人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未缴纳涉诉物业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人员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等问题,且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应当减免上诉人缴纳物业费的数额,一审法院已基于公平原则酌情减少涉诉物业费及违约金。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酌情减少的程度不足,但是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有鉴于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应当缴纳的物业费及相应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桂林二六度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7元,由上诉人桂林二六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5:09: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原名称为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变更为现名称。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2月28日,原告(乙方)与
泰安方特欢乐世界介绍被告桂林二六度酒店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红街商业广场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节录):甲方租赁红街商业广场商铺,建筑面积8132平方米,原告为红街商业广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服务;本广场物业服务费甲方按上述1元/㎡区域的标准缴交物业服务费,计费面积为8132㎡,甲方每月应缴的物业服务费为8132元;甲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缴纳当月物业服务费,如在当月最后一日仍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下个月一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将按欠交金额的3‰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直至甲方缴清欠费为止;甲方违反协议,不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除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收取违约滞纳金外,乙方还可采取以下措施,发出书面催交费通知,要求限期清缴欠款,乙方将催缴欠费书面通知以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寄送到甲方所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本协议约定的通讯地址,自寄发次日视为送达,无论挂号信、快递是否被收件人本人签收、或被拒收、或收件后被退件,均视为已送达;如乙方采取法律途径向甲方追讨欠费的,由此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公证费、查询费等一切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2020年8月1日,原告撤出红街商业广场。被告未交纳2020年2月至7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原告曾向被告发出律师函等催缴费用通知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
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原告委托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本案诉讼事宜,并为此支付律师代理费1580元。    一审法院再查明,2020年1月24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广西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2月24日,广西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调整为Ⅲ级响应。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被告桂林二六度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红街商业广场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交费义务。现被告以其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该院不予支持。另关于被告辩称其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故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应当予以免除的意见,该院认为,2020年初开始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波及不同地区、各
个行业。为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对商家运营作出了严格的管制。市区内多数居民处于居家隔离状态,商区的营业面积、顾客流量较日常整体上均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被告所处的红街商业广场,在疫情期间大部分商铺关停,原告作为商业物业服务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力度皆受疫情影响有所下降,对公共秩序与交通秩序的维护频率与难度亦因疫情管控的现实情况有所降低。同时,被告作为依赖于人员的流动和聚集的酒店,一系列的疫情防控措施必然对其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新冠肺炎疫情系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及合同履行情况,该院酌情适当减免被告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即被告应按原标准的70%向原告支付2020年2月至3月的物业服务费11384.8元(8132㎡×1元/㎡×2个月×70%)。考虑到被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客观情况,其并非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故对于原告主张该笔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该院不予支持。此外,被告仍应全额支付原告2020年4月至7月的物业服务费32528元(8132㎡×1元/㎡×4个月)。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涉诉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912.8元(11384.8元+32528元)。至于2020年4月至7月的物业服务费违约金,该院酌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原告撤场之日即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
律师费1580元的诉请。涉诉《红街商业广场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通过法律途径向被告追讨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笔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该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桂林二六度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3912.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3252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桂林二六度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580元;三、驳回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负担211元,被告桂林二六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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