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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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4.06.03
【字 号】青政办[2014]97号
井陉一日游最佳景点【施行日期】2014.06.03
千岛湖水上乐园【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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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青政办[2014]9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青海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编委负责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严肃改革纪律,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抓好改革实施。按照中央的部署,省政府决定突出重点、明确分工、分批实施、逐步推进,用4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完成的任务(共28项)
  (一)实施省政府相关机构的更名和组建。(省编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2014年3月底前完成)
  (二)制定省政府部门“三定”规定,解决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问题。(各部门提出意见,省编办负责审核,按程序审批。2014年5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印发关于省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通知。(省编办负责,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州)县落实)
世纪坛医院是三甲医院吗  (四)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省编办牵头,各有关部门落实)
  (五)对现有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省编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4月底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
  (六)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以“红头文件”设立的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项。(省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落实。2014年4月底前完成)
  (七)优化规范并严控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省编办负责汇总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制订严控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的办法,各部门分别对各自的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减少审批程序、环节、期限等。2014年底前完成)
  (八)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和实施。(省编办负责。2014年底前出台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下放一批适合市(州)、县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相应加强财政、审计监督。(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2014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一)提出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的方案。(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上半年完成)
  (十二)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提出拟取消的前置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项目以及加强监督管理的措施。(省编办、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2014年底前完成)
  (十三)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省民政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4年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民政部门按新的制度规定加强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加强对投资活动中生态保护、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底前发布新修订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修改出台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十五)推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底前在职责范围内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具体措施)
  (十六)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等。(省编办负责,征求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实施。2014年
底前完成)
  (十七)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职责等。(省编办负责,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实施。2014年9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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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职责。(省编办会同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底前完成)
  (十九)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由市(州)、县政府负责。省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全省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加强对市(州)、县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省有关市场监管部门于2014年6月底前提出具体措施,省编办指导市(州)、县政府衔接落实)
  (二十)提出一批实施《方案》涉及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建议。(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根据《方案》实施情况同步提出建议,2014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各部门分别负责。2014年6月底前按照《方
案》精神,提出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的具体措施)
  (二十二)加强政府服务体系建设,改进和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功能,鼓励和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公共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招投标和监督评估等制度,加快形成提供公共服务新机制,对可由市场提供、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完成。(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民政厅、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负责。2014年底前提出具体政策)
  (二十三)梳理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规范行政裁量权,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运行流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会同省编办、省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14年9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2014年底前公布权责清单)
  (二十四)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4年12月底前提出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十五)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严格实行机构编制“一支笔”审批制度。制定控编减编工作方案。中央核定的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不得突破。以2012年年底统计数为基数,实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并在总量内有所减少。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协调,逐步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将其转为行政机构。通过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严格控制经费自理事业编制转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非领导职务严格按规定配备。采取切实措施清理编外人员,指导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妥善处理编外用人问题。(省编办会同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2014年6月底前提出工作方案)
  (二十六)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加强机构编制动态调整,及时核减职能减少、工作任务不饱和单位的人员编制,加强事关中心工作、全局工作和重大民生保障工作的人员力量。探索建立在总量内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调剂使用编制制度,结合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推动编制资源向基层和一线倾斜。(省编办于2014年6月底前提出工作方案,会同各部门推进)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省编办与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协商,于2014年底前完善协调配置机制,进一步规范实名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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