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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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福州西湖公园【公布日期】2015.07.14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国内八月份旅游排行榜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阿拉善沙漠世界地质公园(以下简称沙漠地质公园)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障沙漠地质公园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沙漠地质公园是以沙漠地质遗迹为主的世界地质公园,位于阿拉善盟所辖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和额济纳旗境内,包括巴丹吉林、腾格里、居延3个园区及其所属10个景区,规划总面积630平方公里。
  第三条 在沙漠地质公园范围内从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沙漠地质公园的保护,应当符合世界地质公园建设指南要求,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阿拉善左旗人民政府、阿拉善右旗人民政府、额济纳旗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辖区地质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沙漠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对沙漠地质公园工作的领导,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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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沙漠地质公园保护、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沙漠地质公园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沙漠地质公园的工作,其所属的沙漠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沙漠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沙漠地质公园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林业、农牧业、水行政、旅游、文物保护、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沙漠地质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 沙漠地质公园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具体负责沙漠地质公园各项规划的实施;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沙漠地质公园各项管理制度;
  (四)负责沙漠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沙漠地质公园内地质遗迹保护和利用项目的申报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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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负责开展沙漠地质公园园区建设、科学研究与普及、宣传教育、合作交流等工作;
  (七)负责沙漠地质公园各类档案、数据库的建立和管理;
  (八)按照本办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沙漠地质公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沙漠地质公园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保护
  第十条 沙漠地质公园规划由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沙漠地质公园规划由沙漠地质公园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沙漠地质公园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沙漠地质公园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并同旅游发展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二条 沙漠地质公园范围内已经设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沙漠地质公园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沙漠地质公园保护区范围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区。
  特级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人工建设及其他影响地质景观和生态环境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
  一级保护区,只允许科研活动、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建设符合规划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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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保护区,除可以从事前款规定活动外,还可以从事影视外景拍摄和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允许建设与地质景观游赏有关的建筑;
桃江公众信息网  三级保护区,除可以从事前两款规定活动外,还可以从事适量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在沙漠地质公园内从事各项活动,应当有利于沙漠地质公园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禁止可能
影响或者破坏沙漠地质公园生态环境的活动,各项建设与设施应与景观环境协调。

本文发布于:2023-09-13 22:57:1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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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地质公园   沙漠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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