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区域划分的原则,负责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工作。
(二)为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上级部门指派的其他相关任务提供院前医疗急救保障服务。
(三)承担各类突发性事件的现场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四)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的规定,制定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考核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五)建立并完善与乡镇医疗机构的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急救绿通道。
(六)收集、处理和贮存与院前医疗急救有关的急救信息,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计报告制度,按规定做好急救信息与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和报告工作。
(七)协助公安、消防等应急联动机构对所属人员和社会公众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宣传和初级急救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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