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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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过去对营业税的减免,从性质上看,既有政策性减免税,也有困难的减免税;从审批权限来看,既有条例规定的减免税,也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减免税,还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减免税。减免权限的分散和减免税的过多,实践证明弊病较多,不利于企业间的平等竞争,也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针对这种情况,改革后的营业税对减免税政策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主要有: (1)将减免税权全部集中于国务院,任何部门和地区均无 营业税
权决定减免税。 (2)只保留统一减免税,对企业和个人一律不予个别减免税。 (3)统一减免税规定,保留少部分政策性强的免税项目。 最近发布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免税项目有: (1)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即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 (7)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 除上述项目外,营业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本文发布于:2023-11-10 04:06: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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