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类型的企业需要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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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大连的,不过提供参考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动服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不同行业,按不同标准征收。

第六条 工业(含煤炭行业)、商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外贸等企业,按销售(服务)收入的1‰征收。

第七条 餐饮业、旅游业、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宾馆、旅社、招待所(含外地所设),一律按实住床位日价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每床日价10O元以上(含1O0元)的,按每日5元征收;每床日价60元至1OO元(含60元)的,按每日3元征收;每床日价不足60元的,按每日1元征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额的3‰征收。

第九条 国有土地按出让金总额1‰向土地使用方征收。

第十条 营业性歌舞厅、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征收。200平方米以下,每月征收100元;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每月征收200元;500平方米以上,每月征收400元。

第十一条 从事商贸经营、车辆修理、车辆冲洗、各类装潢等私营企业,按营业收入1‰征收;个体工商户,每户每月征收5元。

第十二条 从事营运的运输行业及个体客货车辆,实行定额征收。客车(包括中巴)每座每月收1元,货车每吨位每月征收3元;出租车每辆每月征收1O元。

第十三条 金融系统(含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

第十四条 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及交易所,按收入的1%征收。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收费总额的1%收取。

第十六条 征收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工业用水每吨收2分;经营性用水每吨收3分;居民生活用水免征。

第十七条 缴纳价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超过15日不缴者,除补齐应缴金额外,还要按日课征应征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

本文发布于:2023-11-12 13:55: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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