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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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07
【字 号】鸡政发[2014]3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细则的通知 
(鸡政发〔2014〕3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鸡西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7日
  鸡西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促进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
  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原则编制。
  第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
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市、县(市)区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五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十七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十九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第二十条 在五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二十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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