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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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7.24
施行日期
2009.07.24
文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19号
主题类别
景区管理
效力等级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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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1届]第19号)
  《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已于2009年7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7月24日 
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9年7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保护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结合华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渭南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华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渭南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华山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华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开展对外形象策划宣传和旅游促销;
  (五)保护华山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生态环境;
  (六)建设、维护、管理华山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七)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九)渭南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华阴市人民政府负责华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华山风景名胜区周边其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利用华山风景名胜资源,发展旅游业,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在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开展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九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风景资源评价;
  (二)生态资源和文物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六)有关专项规划。
  华山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华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华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他内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华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华阴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规划和批准乡村规划,涉及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应当符合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并书面征求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三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设应当依据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除必需的保护设施、附属设施外,在华山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不得兴建其他设施。
  第十四条 禁止违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华山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工矿企业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在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设立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已经建设的,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华阴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华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向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报告》、规划方案以及相关文件,经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华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公路、风景名胜区徽志等重大建设工程的选址方案,由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华山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建设工程的选址方案,由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调等,应当体现地方特,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已有的有碍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华阴市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拆除。
  因前款所述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迁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九条 在华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动物资源、水体、地貌和文物古迹,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等。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的地貌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建专业队伍,组织落实保护责任。
  华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河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
  第二十一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扔废弃物,攀折林木花草,在景物和设施上刻划、涂写;
  (二)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
  (三)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
  (四)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填堵自然水系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和水体的活动;
  (五)修坟立碑,采伐、毁坏、移植古树名木,狩猎或者捕捉野生动物;
  (六)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七)损害风景名胜资源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物、宗教等部门对西岳庙、魏长城、摩崖石刻、道观庙宇和景区内的田野文物等重要景点和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生态恢复、森林防火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需要,对相关景区、景点实行临时性封闭,并提前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在华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摆摊设点和从事餐饮、旅游、运输经营活动;
  (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三)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
  (四)采伐林木、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
  (五)举办大型游乐、演出、攀岩、滑翔活动或者拍摄影视剧、广告;
  (六)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七)锤拓碑碣石刻;
  (八)其他可能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渭南市人民政府、华阴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扶持和帮助华山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利用自然资源优势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改善生态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确保游览安全。
  华阴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华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围绕建设旅游城市的目标,在外围保护地带建设交通、住宿、餐饮、购物等旅游配套设施,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整体发展。
  第二十七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合理核定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和游览路线,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路标和说明标识,做好游客的疏导工作,并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的管理。华山风景名胜区不得超过核定的景区、景点容量接纳游客。
  第二十八条 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作人员、游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景区险要部位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可以采取临时限制措施控制游客数量,确保游客安全。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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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名胜区   风景   华山   应当   保护   规划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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