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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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我省“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工作部署,为解决当前政务数据资源条块分割、标准不一、“信息孤岛”突出、开发利用水平低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管理,促进政务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众办事、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支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活动。
第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数据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务部门应明确本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机构,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编目、采集、共享、应用和安全等相关工作。省级政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第七条 运营中心和第三方机构作为服务提供方,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 编目采集
第八条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省级政务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维护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更新。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各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形成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和维护。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和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新建业务系统,要同步规划编制有关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条件。业务系统建成后应按照规定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政务数据资源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协商等合法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法定范围和程序,采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数据信息。
政务部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政务数据资源的,应避免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不同部门提供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四条 政务部门通过业务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政务数据资源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十五条 承担业务信息系统运营管理工作的政务部门,应当将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规定的数据报送到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下级单位使用上级单位统一建设业务系统的,无需另行报送;市、县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本级归集的数据汇聚到上一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
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实现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归集和存储。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可根据业务需要,向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提出政务数据申请,由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省级节点分发至地市分节点,市、县级政务部门可直接通过本地市分节点申请获取政务数据资源。
政务数据资源归集、申请的具体办法,由省、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之间无偿共享政务数据资源。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政务部门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共享的依据。

本文发布于:2023-05-03 12:57: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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