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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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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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6.04.20
【字 号】粤质监〔2016〕24号
【施行日期】2016.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4月20日以粤质监〔2016〕24号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行政许可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省质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由省质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委托省质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适用本办法,但省质监局委托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安全)监管局、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监督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下级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第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实行受理、审查和批准相分离的制度。政务中心负责集中受
理行政许可申请,业务处室负责审查受理事项,局负责人负责审批受理事项。
  局务会议决定当场办理的事项由政务中心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局务会议决定需要集体审议的事项应当经集体审议后由局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推行精简材料、简化流程、信任在先、审核在后的办事模式,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省质监局向社会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和网上查询服务,方便申请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申请事项的有关信息。
  政务中心与业务处室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能够委托下级局办理且委托后方便申请人的事项,应当委托下级局办理。
  第五条 政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业务处室在省质监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提供技
术支持,实现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和网上各有关处室的相关业务栏目公示内容的同步一致;
  (二)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三)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意见;
  (四)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文书;
  (五)即时办理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
  (六)向社会公示省质监局行政许可职责、行政许可监督制度以及举报投诉方式、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七)指导下级局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集中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文书。
  受理意见包括受理决定、不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决定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
  第六条 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为受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意见或者提出受理建议,发现申请人涉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及时与相关业务处室联系,经核实后不予受理;
  (二)录入受理和送达环节的信息;
  (三)跟进业务处室办理受理事项;
  (四)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证件、文书;
  (五)对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即时作出决定;
  (六)答复受理和送达环节的咨询;
  (七)负责受理和送达环节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业务处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受理事项的合法性,提出办理意见;
  (二)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意见等信息送政务中心;
  (三)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档案;
  (四)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委托下级局办理的,明确委托事项、期限、办理程序和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办理省质监局与下级局委托书的签订事宜,并将委托书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规定公告,知会人事处及法规处;
  (五)根据《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规定,需要增加、调整、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向人教处提出增加、调整、变更意见,以及审批事项要素和内容;
  (六)按照省统一的编写规范编制、修订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代码、依据、实施主体、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裁量标准、申请办法、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依法应当公示的内容,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交由政务中心在省质监局办事大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七)向局务会议建议当场决定事项和需要集体审议事项;
  (八)依法组织行政许可事项听证;
  (九)监督管理实地核查和技术审查(鉴定)工作;
  (十)行政许可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的,依法公开社会组织承接事项、管理方式等信息;
  (十一)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适用简易程序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省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按照职责和省质监局的委托,可负责实施前款所列部分事项,具体如下:
  (一)审查申请材料,依法组织省级生产许可的证前、证后实地核查工作并对实地核查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二)负责省级生产许可材料(核查文书、抽样单、发证检验报告等)的汇总上报;
  (三)答复申请人对审查环节的咨询;
  (四)建立和管理生产许可档案。
  第八条 承办受理事项处室的主要负责人为审核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受理事项的办理人;
  (二)指导、督促办理人办理受理事项;
  (三)根据审批权限审核受理事项。
  第九条 承办受理事项的工作人员为办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申请材料,依法组织实地核查或者技术审查(鉴定),并对实地核查或者技术审查(鉴定)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对受理事项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审核人审核和批准人批准;
  (三)录入审查和审批环节的办理信息,校对行政许可审批系统生成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证书,将批准意见以及行政许可决定文书或证书的详细信息转送政务中心;
  (四)答复申请人对审查环节的咨询;
  (五)制作、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听证通知书,发布听证公告,组织召开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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