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继明、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

阅读: 评论:0

毛继明、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5 
【案件字号】(2021)川11行终3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南屏雷璐娜刘平 
【审理法官】吕南屏雷璐娜刘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毛继明;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毛继明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毛继明 
【当事人-公司】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王健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郑美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健松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郑美玲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蔡德益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健松郑美玲蔡德益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毛继明 
【被告】犍为县孝姑镇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孝姑镇政府于2019年10月24日拆除毛继明涉案房屋的行为。该条款是关于最长起诉期限的特别规定,显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管辖复议机关证据不足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重复起诉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孝姑镇政府于2019年10月24日拆除毛继明涉案房屋的行为。一审裁定对毛继明的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论述说理充分,于法有据,结论正确,本院均予以确认。针对毛继明的上诉理由,本院评判如下:    (一)毛继明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根据查明的事实,在涉案房屋拆除之前,毛继明就与犍为岷航局签订
了《安置协议》,领取了协议约定的补偿款项,书面委托犍为岷航局拆迁涉案房屋,并腾空了涉案房屋。以上事实足以表明毛继明丧失了对涉案房屋的权益,因而与孝姑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从乐府复〔2020〕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来看,涉案补偿安置方案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的理由是程序违法,并无补偿标准偏低的表述,且未被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仍具有法律效力。故毛继明提出因涉案补偿安置方案被确认违法导致其是否得到足额补偿存疑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毛继明提出涉案征地补偿协议未约定给予其每平方米300元政策奖励的问题,由于该行政协议属另一生效行政行为,未经有权机关审查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之前,毛继明以此主张未足额补偿,缺乏事实根据。    (二)关于毛继明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    毛继明在一审庭审中自述其已于2019年10月24日知晓孝姑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事实,本案中孝姑镇政府没有告知毛继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故毛继明至迟应当在2020年10月23日前就涉案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提起诉讼,其于2020年11月6日才诉至原审法
院,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耽误起诉期限的“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主要指当事人对超过起诉期限没有责任,如被限制人身自由等。从本案来看,毛继明提出的《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新民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被确认违法以及补差价时仍未给予政策奖励等情形,并不影响其对强制拆除房屋行为提起诉讼,毛继明以此为由主张未超过起诉期限于法无据。毛继明在二审询问中还提出本案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关于20年起诉期限的规定的主张,对此本院认为,该条款是关于最长起诉期限的特别规定,显然不适用于本案情形。毛继明在上诉状中将起诉期限等同于诉讼时效,认为并非一定要被适用仅属于抗辩理由之一,混淆了两者概念。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诉权保护期限规定,超过起诉期限丧失的是起诉权,属于案件的程序问题,法院依法应当主动审查,有别于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    综上所述,毛继明在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并腾空交付涉案房屋后,与孝姑镇政府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即使毛继明具有诉的利益,其提起本案诉讼也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毛继明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
一款的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依法应当裁定驳回毛继明的起诉。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
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更新时间】2022-09-24 12:29:0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毛继明系××村村民,于2006年4月21日申领犍国土资许(05)字第138号《城乡(镇)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并修建涉案房屋。2014年6月27日,犍为县人民政府向毛继明颁发犍集用(2014)第(七)1469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2010年8月22日,乡(镇)政府代表、县(区)政府代表、业主代表、设计院代表、村民代表及权属人共同签字确认《龙溪口岷江航电枢纽工程房屋及附属设施登记表》《建(构)筑物丈量记录表》
《龙溪口岷江航电枢纽工程人口登记表》《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1榜)补充调查申请表》《岷江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2榜)复核申请表》。毛继明对其签字均予认可。    落款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的《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安置协议》)载明:甲方为犍为县岷江航电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犍为岷航局),乙方为毛继明(户主),甲方因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需要,根据犍府办函〔2018〕53号通知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协议:1.乙方家庭搬迁人口为4人,分别是毛继明、葛绍华、毛健、毛雨婷;2.乙方房屋、青苗等财产补偿费(详见附表)共计补偿377947.84元;3.甲方同意乙方自愿采取集中安置方式安置。毛继明在“户主”后签名确认。该协议附表《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搬迁补偿明细表》载明砖混结构278.14㎡,单价930元/㎡;砖木结构67.885㎡,单价为677元/㎡;土木结构17.5㎡,单价为488元/㎡;其他结构40㎡,单价为217元/㎡。同时,该附表还载明了其他事项,补偿合计377947.84元。毛继明在该附表上签名。扣除预留安置面积内房款248000元,犍为岷航局于2019年8月28日向毛继明实际支付129947.84元。    2019年8月13日,毛继明出具的《房屋拆迁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因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新民乡(镇)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已于2019年8月13日签订《岷江龙溪口航
电枢纽工程农村移民搬迁安置协议》。委托人房屋及附属物已清空。于2019年----月----日----时----分主动委托犍为县岷江航电服务管理局全权负责对房屋主体结构的拆迁工作。”    毛继明提交的《补充协议》载明:甲方为犍为岷航局,乙方为毛继明(户主),甲方根据犍府办函〔2018〕53号通知及《房屋补偿单价调整报告》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达成协议:乙方房屋单价调整补差款(详见附表),共计补偿81503.51元。毛继明在“户主”后签名确认。该协议附表《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房屋单价补差结算支付明细表》载明房屋补差:砖混结构278.14㎡,单价250元/㎡;砖木结构67.885㎡,单价为126元/㎡;土木结构17.5㎡,单价为90元/㎡;其他结构40㎡,单价为46元/㎡。同时,该附表还载明了其他事项,调价前房屋及附属设施金额377947.84元,房屋补差金额81503.51元,小计(总价)459451.35元,已支付129947.84元,本次支付81503.51元。毛继明在该附表上签名。犍为岷航局于2020年4月26日向毛继明实际支付81503.51元。    审理中,毛继明陈述,涉案房屋毛继明于2019年10月21日已经腾空,同年10月24日由孝姑镇政府拆除。拆除当时毛继明在现场,知道是孝姑镇政府实施的对涉案房屋的拆除行为。    毛继明于2020年11月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孝姑镇政府于2019年10月24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由孝姑镇政府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3-05-03 17:14: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4/11674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起诉   房屋   期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