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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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3.02
【字 号】乐府办函[2016]2号
【施行日期】2016.03.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乐府办函[2016]2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和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21号)等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市场导向、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速提效"的原则,着力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强化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中介服务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规范中介服务项目。中介服务项目是指与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事项。各地各部门要对中介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
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市场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加快中介服务市场化步伐,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分开"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中介机构转企改制、脱钩改革。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已划为生产经营类并从事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必须实行转企改制;为市场竞争较为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剥离中介职能,不再提供中介服务,不能剥离中介职能的,应予以转制;对市场不成熟或市场
承接能力有限,特别是提供科技含量较高技术服务的事业单位,一时难以剥离中介职能的,其主管部门应提出改革方案,明确剥离期限;法律法规规定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各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管理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将行政审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
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取费用;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开展中介服务管理。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要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和同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1.加快推进信用监管。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市政府关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的相关规定,及时公示中介机构注册登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信息。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分类的原则,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各类中介机构进
行信用评级,并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同时,要通过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除依法予以惩戒或处罚外,在银行授信、参与政府招投标项目等领域进行相应限制,对其执业人员也要依法惩处并实行执业禁入。
  2.加强行政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及考评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执业的举报投诉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结合行业特点,分类制定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督促指导中介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合同管理、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中介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对中介服务情况的实时监督机制,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3.强化行业自律。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应当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行业协会不得设置门槛,限制中介机构加入。进一步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按照政社分开的原则,加快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实行协会自我运作、自我决策、自聘人员、自理会务。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协会兼任职务。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服务、指导、协调等职能,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规范收费和竞争行为,建立健全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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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服务   审批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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