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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09
∙【字 号】三府[2012]25号
∙【施行日期】2012.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三亚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养犬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社会治安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治安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社区居民、村民中开展的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就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纠正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通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五条 政府支持和鼓励养犬协会的设立和发展,倡导养犬人加入协会;养犬协会应当倡导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养犬实行检疫、免疫制度。未经检疫、免疫的犬只,不得饲养。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犬只出生满90日必须进行检疫或免疫。
犬类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将待售的犬只送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用于出售。
单位和个人养犬的,须将犬只送经畜牧兽医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明。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一) 党政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儿活动场所;
(二) 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
(三) 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四) 饭店、食品商店;
(五) 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
(六) 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动物园;
(七) 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第八条 在重大节日或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政府依职权划定犬只禁入区域。犬只禁入区域划定后,应当予以公布,并在该区域内明示。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其经营或管理的场所明示是否允许犬只进入。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
(二)不得让未满6周岁的儿童与犬只独处;
(三)不得在阳台上饲养犬只;
(四)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五)协助、配合养犬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犬只禁入区域;
(二)未成年人不得单独携犬外出;
(三)将犬只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或对犬只用长度不超过2米的犬绳束缚;如果犬只属体重超过20公斤的大型犬,则必须用长度不超过1.5米的犬绳束缚,并为犬只佩戴口嚼或口罩,由成年人牵领;
(四)合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以及对犬恐惧者;
(五)犬只吠叫或情绪不稳定,造成他人恐慌的,应进行及时有效的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