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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发文字号】新发改医价[2006]242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08
【实施日期】2006.03.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区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06〕242号 2006年3月8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兵团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为规范门票价格管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出台了相关规定。但个别地区仍不按门票价格管理规定,随意提高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有些景区不执行规定价格,相互攀比,擅自涨价;部分景区服务质量不到位,服务设施条件投入不足,景区乱收费、欺客宰客现象时有发生,给我区旅游事业发展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