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陈竹香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义公(江)行罚决字[2022]03343号 |
被处罚对象 | 陈竹香 |
处罚结果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6月3日,违法行为人陈竹香在***街道经营某养身馆时,违反义乌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2]61号令及相关政府命令,未按规定查验客户吴某的72小时核酸阴性报告。后陈竹香被我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陈竹香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义乌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加处的数额不超过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6-03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稠江派出所 |
本文发布于:2023-05-05 18:14: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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