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3等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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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3等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城乡建设  房屋拆迁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合同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20)浙07行终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少华杨建进钟雪丹 
【审理法官】冯少华杨建进钟雪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某3;刘小芝;吴忆雯;吴某1;吴某2;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吴某3刘小芝吴忆雯吴某1吴某2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某3刘小芝吴忆雯吴某1吴某2 
【当事人-公司】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周涛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方宜圣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周涛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方宜圣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周涛赵巧娟方宜圣 
【代理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小芝;吴忆雯;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因机场飞行区改造需要,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了案涉协议,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基本原则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2-09-23 00:33:52 
吴某3等与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协议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浙07行终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3,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小芝,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忆雯,女,200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1,女,200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理人吴某3,系上诉人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2,男,200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理人吴某3,系上诉人父亲。
     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涛,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丹溪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科。
     行政负责人朱有剑,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宜圣,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义乌市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毛应斌。
     委托代理人吴嫣,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吴某3、刘小芝、吴忆雯、吴某1、吴某2因拆迁安置行政协议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行初1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小芝及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周涛,被上诉人义乌市人民政府北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北苑街道办事处)的出庭行政负责人朱有剑及委托代理人赵巧娟、方宜圣,原审第三人义乌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建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嫣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影响,本院依法于2020年1月24日中止诉讼,于2020年2月24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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