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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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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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30日发(作者:长沙飞机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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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

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

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

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

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

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

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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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

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

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

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

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

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

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

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

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

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

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前款中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标准按行政区范围分

两个层次确定:

(一)第一层次为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行

政区范围。

(二)第二层次为珠江镇、桥林镇、汤泉镇、星甸镇、石桥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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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镇、乌江镇行政区范围。

第六条政府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

另行制定。

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

个工作日内,代表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

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

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

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

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

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

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

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

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

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

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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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

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

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

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

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道

(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

拆迁。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

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

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

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

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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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

迁工作。

第三章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

障资金。

(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

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

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

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

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多年生经济林木,由

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苗)木、花卉可以移植的,

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

收购。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

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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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

位支付。

第十九条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

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武夷山在线 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汉川天气预报 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

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届满,由临时用地

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

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

费用。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条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

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进行复垦。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用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

偿费用。

第四章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

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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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

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

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新干县 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

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

周岁。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下列

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列入基本生活

保障人员范围,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同时享受相

应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并依法享有

土地承包权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

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迁

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

(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其在该集

体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五)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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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役士兵;

(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

刑满释放人员;

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入之日起,到省征

地书面批复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

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

土地数量

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土地总数量该组征前二、

三、四年龄段总人数

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

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

前款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

数量为准,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

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

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

分配。

各年龄段人员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个人分配额,两项费用

合计达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最低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足至最低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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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

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

围,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

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

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本办法所称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人员,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第二十六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

人员,不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

集体内没有承包地、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

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三)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依据

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

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

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

时间为5天。

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深圳煤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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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

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市级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线状工程,货币拆迁沿线农户居住

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可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含第一年龄段

人员),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补助人员,待其承包地被征用时进

行安置补助。

第二十八条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

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征地撤组后的剩余

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由市、区人

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入全市下岗

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

次征地前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

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

第五章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十条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农民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

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自拆自建两种。

用地位于泰山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镇(不含原永

丰乡)行政区范围内的,实行货币拆迁。

用地位于盘城镇(指原永丰乡)、珠江镇、桥林镇、星甸镇、

汤泉镇、石桥镇、永宁镇、乌江镇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必须实行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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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拆迁;不撤组但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拆迁;不

撤组且没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

由农民自拆自建。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一条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

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房屋

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为准确认房屋面积。

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或只有建房许可证、没有土

地使用证的房屋,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每户宅

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5。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

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

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除住宅房屋的附

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三十三条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

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

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其本人应当持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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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证件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

同、《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由银行支

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

被拆迁人不需购置房屋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

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拆迁人应当同意其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

被拆迁人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其货币补偿款的基数由原房补偿

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或中低价商品房,具体

规定另行制订。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区当

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最小户型的经

济适用住房的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

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

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

民政府)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

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农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

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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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

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

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

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

予不超过5%补偿;

(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

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除

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

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

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

安装和搬迁按前款标准进行补偿。

拆除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

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三十七条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

迁人必须提供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

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

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

款部份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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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

迁。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

但其原房补偿款部份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

等其它补偿。

第三十八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自拆自建的,拆迁人应当

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

备拆移补偿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有装修

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

当给予奖励费。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

给予两天公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

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

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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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

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标准,

由区物价局会同区国土资源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经

审核后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他权利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

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

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

经营权人等。

拆迁人,是指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

构。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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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

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

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

用房等。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安置

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二)对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到达保养年

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

保养费用执行所在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已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

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拆迁。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浦口区人民政府

2003年2月25日印发的《浦口区(原江浦县地区)建设征用土地

补偿和安置办法》(浦政发[2003]28号文)、《浦口区(原江浦县地

区)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的补充规定》(浦政发[2003]29

号文)及2002年12月10日印发的《浦口区建设征用土地中有关

观赏苗木、经济林木及果树收购补偿价格标准》(浦政发[2002]111

号文)同时废止。观赏苗木、经济林木及果树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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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表

一、扦插类:

雪松

在床苗(无根)3元/m2

在床苗(有根)10元/m2

蜀桧、黄杨类、龙柏、红叶小檗、桂花、葡萄、栀子花参照雪松扦插苗执

行,不低于300株/m2,每平方米减少100株,下浮30%。

二、籽播类:

品种

单产

(株/㎡)

规格价格

雪松

200(在

床苗)

出芽-5公分以下25元/m2

6-10公分/45元/m2

11-15公分85元/m2

15公分以上85元/m2(或4.5元/m2移栽费)

香樟

300(在

床苗)

出芽-10公分以下10元/m2

11-30公分20元/m2

31-50公分25元/m2

50以上30元/m2(或4.5元/m2移栽费)

马褂木

200(在

床苗)

出芽-5公分15元/m2

6-15公分25元/m2

16-30公分45元/m2

30公分以上45元/m2(或4.5元/m2移栽费)

桂花

200(在

床苗)

出芽-5公分以下10元/m2

6-10公分20元/m2

11-20公分30元/m2

20以上30元/m2(或4.5元/m2移栽费)

棕榈

300(在

床苗)

出芽-5公分以下10元/m2

6-10公分20元/m2

11-15公分30元/m2

15公分以上30元/m2(或4.5元/m2移栽费)

白玉兰

300(在

床苗)

出芽10元/m2

2叶20元/m2

2叶以上20元/m2(或4.5元/m2移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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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雪松种子苗(扦插苗按种子苗的60%计算):

规格(高度:米)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0.2-0.430000.72100

0.4-0.712002.53000

0.7-1.08005.04000

1.01-1.38007.05600

1.31-1.57509.06750

1.51-1.750012.06000

1.71-2.045016.07200

2.01-2.340022.08800

2.31-2.540025.010000

2.51-2.730035.010500

2.71-3.030045.013500

3.01-3.325080.020000

3.31-3.5160100.016000

3.51-3.7125125.015625

3.71-4.0100150.015000

4.01-5.090180.016200

5.0以上

80250.020000

注:1米以上雪松高度冠径比不得低于1:0.5。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19页脚内容

四、蜀桧:

规格(高度:米)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当年苗

60000.21200

0.41-0.540000.62400

0.51-0.730000.82400

0.71-1.025001.23000

1.01-1.320002.04000

1.31-1.515002.53750

1.51-1.710003.83800

1.71-2.07006.04200

2.01-2.350010.05000

2.31-2.545015.06750

2.51-2.740020.08000

2.7-3.030025.07500

3.0以上

30035.010500

注:1米以上的蜀桧高度冠径比不得低于1:0.3。

五、龙柏:

规格(高度:米)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当年苗

60000.251500

0.41-0.540001.24800

0.51-0.730002.06000

0.71-1.025003.07500

1.01-1.515004.06000

1.51-2.010007.57500

2.01-2.550010.05000

2.51-3.035020.07000

3.0以上

30030.09000

注:1米以上的龙柏高度冠径比不得低于1:0.3。

六、广玉兰:

规格(高度:米)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20页脚内容

0.71-1.07003.52450

1.01-1.37004.53150

1.31-1.57005.03500

1.51-2.05008.04000

杆径2公分

45010.04500

3公分

40020.08000

4公分

30035.010500

5公分

20060.012000

6公分

120120.014400

7公分

90200.018000

8公分

80300.024000

9公分

70350.024500

10公分

60500.030000

10公分以上

50800.040000

七、香樟:

规格(胸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1

7002.01400

2

5006.03000

3

30010.03000

4

20018.03600

5

11035.03850

6

11050.05000

7

9070.06300

8

90100.09000

9

90120.010800

10

90150.013500

10公分以上

90200.018000

八、马褂木:

规格(胸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21页脚内容

1

7002.01400

2

5008.04000

3

30016.04800

4

16030.04800

5

10050.05000

6

10060.06000

7

9085.07650

8

80150.012000

9

70180.012600

10

60240.014400

九、银杏:

规格(高度:米)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1-250000.52500

胸径2-3公分

20001.53000

3公分以上

10004.04000

十、棕榈:

规格(杆高:米)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0.21-0.312003.03600

0.31-0.59004.03600

0.51-0.76006.03600

0.71-1.050020.010000

1.01-1.540030.012000

1.51-230045.013500

2.01-2.5200100.020000

2.5以上

100150.015000

十一、法青:

规格(高度:米)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22页脚内容

0.11-0.330000.51500

0.31-0.515002.53750

0.51-0.710004.04000

0.71-1.07005.03500

1.01-1.36506.03900

1.31-1.56007.04200

1.51-1.76008.04800

十二、水杉:

规格(高度:米)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在床苗

无根1元/m2

有根-0.5

80000.32400

0.5-1.070000.53500

1.0-1.570000.85600

1.5-2.040001.56000

胸径2公分110(定尺栽)

2.5

1000(含套种农作物青苗

补偿)

3110(定尺栽)

3.0

1100(含套种农作物青

苗补偿)

4110(定尺栽)

4.0

1200(含套种农作物青苗

补偿)

4以上110(定尺栽)

10.0

1700(含套种农作物青苗

补偿)

十三、意杨:

规格(高度:米)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23页脚内容

在床苗

无根1元/m2

有根-1.5

5500.31650

1.51-2.54000.52000

2-3米

4001.04000

杆径3公分110(定尺栽)

6.0

1000(含套种农作物青

苗补偿)

4110(定尺栽)

8.0

1500(含套种农作物青

苗补偿)

5110(定尺栽)

10.0

1800(含套种农作物青

苗补偿)

6110(定尺栽)

12.0

2000(含套种农作物青

苗补偿)

十四、桂花:

规格(高度:米)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当年苗

15000.5750

0.51-0.712002.02400

0.71-1.010004.04000

1.01-1.58006.04800

1.51-2.060010.06000

2.01-2.525030.07500

2.51-3.020060.012000

3.01-3.5130150.019500

十五、冬青:

规格(高度:米)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1.01-1.530000.61800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24页脚内容

1.51-2.030001.03000

胸径2公分

20005.010000

3公分

15009.013500

4公分

100018.018000

十六、白玉兰:

规格(高度:米)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1.01-1.510000.6600

1.51-2.06001.0600

胸径2公分

6005.03000

3公分

4009.03600

4公分

30018.05400

十七、紫薇、紫叶李:

规格(高度:米)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0.2-0.530000.3900

0.5-1.020001.02000

胸径1-2公分

12002.02400

2.1-3公分

6005.03000

3公分

50013.06500

4公分

45030.013500

5公分

40050.020000

十八、红枫:

规格(胸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当年苗

15002.53750

1

60010.06000

2

40030.012000

3

30050.015000

4

25070.017500

5

200100.020000

十九、樱花:

规格(胸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当年苗

150023000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25页脚内容

1

12002.53000

2

8003.52800

3

6006.03600

4

50010.05000

5

40015.06000

二十、蜀桧球:

规格(冠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0.2-0.335000.82800

0.31-0.520002.55000

0.51-0.710005.05000

0.71-1.0600014.08400

二十一、龙柏球、翠柏球:

规格(冠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0.2-0.330005.015000

0.31-0.520008.016000

0.51-0.780020.016000

0.71-160030.018000

二十二、大叶黄杨球、小叶女贞、栀子花:

规格(冠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0.2-0.330000.3900

0.31-0.520000.51000

0.51-0.710002.52500

0.71-1.06005.03000

1.01-1.340015.06000

二十三、海桐球:

规格(冠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26页脚内容

0.2-0.335000.31050

0.31-0.520001.02000

0.51-0.710002.52500

0.71-1.06004.02400

1.01-1.340012.04800

二十四、雀舌黄杨球、金边黄杨球、瓜子黄杨球:

规格(冠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0.2-0.335000.41400

0.31-0.520001.02000

0.51-0.710005.05000

二十五、洒金柏球:

规格(冠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0.1-0.235000.62100

0.21-0.335000.82800

0.31-0.520001.22400

0.51-0.710003.03000

0.71-1.060010.06000

二十六、腊梅:

规格(冠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0.31-0.520000.81600

0.51-0.710001.51500

0.71-1.06003.01800

二十七、寿心桃:

规格(冠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27页脚内容

0.31-0.520003.06000

0.51-0.710005.05000

0.71-1.06008.04800

二十八、剑麻:

规格(杆高:米)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0.5以下

20001.02000

0.51-0.710002.52500

0.71-1.06005.03000

1.01-1.340010.04000

二十九、海棠球:

规格(冠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0.31-0.520002.04000

0.51-0.710003.53500

0.71-1.060010.06000

三十、红花榉木:

规格(冠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0.31-0.520002.55000

0.51-0.710007.07000

0.71-1.060020.012000

三十一、栾树:

规格(胸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当年苗

10000.15150

1

70郑州到厦门的火车 01.2840

2

5003.01500

3

30012.03600

4

16028.04480

5

10045.04500

三十二、杜英:

规格(胸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K1+478~K1夏威夷草裙舞 +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28页脚内容

当年苗

10000.2200

1

7003.02100

2

5005.02500

3

30020.06000

4

16030.04800

5

10050.05000

三十三、无患子:

规格(胸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当年苗

10000.1100

1

7002.01400

2

5005.02500

3

30015.04500

4

16030.04800

5

10060.06000

三十四、金丝垂柳:

规格(胸径:公分)亩产(株/亩)单价(元/株)价格(元/亩)

当年苗

10000.0550

1

7001.0700

2

5003.01500

3

30010.03000

4

16020.03200

5

10035.03500

5公分以上

10050.05000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29页脚内容

三十五: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别品种

标准

一等二等三等

茶桑

竹类

生长期2-3年生3年生以上2年生以下

补偿标准

2.25(0.15)1.08(0.12)1.20(0.08)

湖桑

生长期5年生以上3-5年生2年生以下

补偿标准

1.2(0.08)1.05(0.07)0.75(0.05)

一般

林地

毛竹

胸基围长40厘米以上21-39厘米20厘米以下

补偿标准

1.50(0.10)1.20(0.08)0.90(0.06)

刚竹、雅竹、淡竹、杂竹

1.20(0.08)

柴草类

香椿

高度2.5米以下1.2米以下

补偿标准

5(0.333)3(0.2)

芦柴

0.60(0.04)

山草、山柴

0.45(0.03)

备注不论条、撒播,均以公顷(亩)计算

三十六:果树补偿标准

单位:元

类别品种

补偿标准

说明

盛果

(株)

初果

(株)

生长期(株)

果树

(株)

在床苗

(平方米)胸径

4cm以上

胸径

2cm以上

桃、杏、李、

梨、桔、柿、樱

桃、花红、苹果、

枇杷、枣、石榴

100401051.5-220

盛果

期、初果期

的果树每亩

不超过60

株,未列品

种可参照计

算。

薄壳山核桃、

山、板栗

50-6020-301051-1.515

葡萄(家前屋后)

5040530.5-115

每亩最多按

160株计算

葡萄园

80006400

以亩计算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30页脚内容

表1—1

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说明

24(1.6)

不分征用土地的具体地类,使用统一的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

备注钢架、竹工大棚等菜地附着物另行补偿。

表1—2

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区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别

补偿费标

说明

临时用地

鱼塘

3.0(0.2)

因施工需要使用的征地范围以外的鱼塘水面一年期补

6.0(0.4)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

其他土地

3.0(0.2)

临时用地占用一年期内的

6.0(0.4)

第二年继续占用的

取土用地(深度)

1米以内

4.5(0.3)

含土地复垦费

1—2米

9.0(0.6)

2—3米

13.5(0.9)

堆土区(高度)

2米以内

3.0(0.2)

含土地复垦费

2—4米

3.75(0.25)

4米以上

4.5(0.3)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31页脚内容

备注

1、上述标准是道路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补偿标准;其它项目的补偿

由建设单位参照上述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2、涉及青苗、附着物的,按规定标准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3、临时使用的耕地,如需委托复垦的,按1000元/亩支付复垦费用。

表2—1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类别品种标准

蔬菜

一般蔬菜

1.5(0.1)

水生蔬菜

1.2(0.08)

粮油作物

水稻

1.5(0.1)

麦类、玉米、山芋

1.2(0.08)

豆类、芝麻、花生

1.2(0.08)

油菜

1.2(0.08)

经济类作物

棉花、甜菜、麻类

1.5(0.1)

甘蔗

1.5(0.1)

西瓜、香瓜

1.5(0.1)

草莓

1.5(0.1)

药材、香料

1.5(0.1)

鱼类

精养鱼

1.8(0.12)

一般鱼

1.2(0.08)

表2—2

菜地、精养鱼池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附着物补偿标准

钢架大棚(含膜)

12(0.8)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上海韩国领事馆 土墙第1部分

32页脚内容

竹工大棚(含膜)

4.5(0.3)

喷灌设施

自动

22.5(1.5)

涵灌

12(0.8)

精养鱼池土方(包括开挖

费、运输费等)

4.5(0.3)

表3—1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人

年龄段年龄(周岁)标准

第二年龄段

女≥16、<45

男≥16、<50

第一层次3.5

第二层次2.4

第三年龄段

女≥45、<55

男≥50、<60

第一层次3.5

第二层次2.4

第四年龄段

女≥55

男≥60

第一层次2.5

第二层次1.8

本表所称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三条

所规定的人员。

表3—2

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人

年龄段年龄(周岁)标准

第一年龄段﹤16

0.5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33页脚内容

第二年龄段

女≥16、<45

男≥16、<50

第一层次1.7

第二层次1.2

第三年龄段

女≥45、<55

男≥50、<60

第一层次1.7

第二层次1.2

第四年龄段

女≥55

男≥60

第一层次1.2

第二层次1.0

本表所称被征地农业人员,是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五

条所规定的人员。

表4—1

货币拆迁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二三

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

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成新折算(年)

面积

档次

补偿

标准

区位

补偿标

≤5

>5

≤10

>10

≤15

>15

钢筋砼

400

100%95%90%85%

0—220

>220

原浦

口和

珠江

1000

其他

600

0

原浦口

150

砖混

一等

370

二等

320

三等

270

120

砖木

一等

290

二等

240

80

三等

190

木结构

200

其他

50

简易结构

二等

120

不结合成新

三等

75

披房

一等

60

二等

50

三等

40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34页脚内容

备注

1、原房补偿款按被拆除的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成新后计算;

2、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平方米计

算购房补偿款;

3、区位补偿款依据被拆除住宅房屋所在的区位,按被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

屋建筑面积计算;拆除的原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按220

平方米计算区位补偿款;

4、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5、半地下室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

6、本表中已含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表4—4《房屋装

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

7、计算补偿费时必须以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为

依据,同时出具户口簿。

8、珠江镇一类地区为小园盘—珠江路—珠泉路—二中路—文德路—雨山路

—北门园盘—公园北路—小园盘以内。

表4—2

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二

原房补偿款

建房补助

房屋结构补偿标准

成新折算(年)

补助标准

≤5

>5

≤10

>10

≤15

>15

钢筋砼

400

100%95%90%85%100

砖混

一等

370

二等

320

三等

270

砖木

一等

290

二等

240

三等

190

木结构

200

简易结构

二等

120

不结合成新

20

三等

75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35页脚内容

披房

一等

60

10

二等

50

三等

40

备注

1、原房补偿款按被拆除的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成新后计算;

2、半地下室的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

3、本表中已含房屋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表4—4

《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

表4—3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一二

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

房屋

结构

补偿标准单层沿高加价(米)

成新折算(年)

≤5

>5

≤10

>10

≤15

>15

钢筋砼

400

1、单层沿高﹤3米的,

不计单层沿高加

价;

2、单层沿高等于3米

的,单层沿高加价

30%;

3、单层沿高大

于3米的,在30%

的基础上每增高1

米单层沿高加价上

浮10个百分点,不

足1米的按四舍五

入处理;

4、单层沿高等于6米

的,按60%加价;

5、单层沿高大

于6米的,在60%

100

%

95%90%85%

400250

砖混

一等

370

二等

320

三等

270

砖木

一等

290

二等

240

三等

190

木结构

200

300200

简易

结构

二等

120

不结合成新三等

75

披房一等

60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36页脚内容

二等

50

的基础上按每增高

1米加价10元计算。

三等

40

1、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按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计算;

2、生产性用房的室外地坪、围墙的补偿按表4—7标准计算;

3、本表中已含房屋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基本设施外的另按表4—4《房屋装

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计算;

4、半地下室按原房补偿款的50%计算;

5、带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拆迁,在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基础上

上浮50%;

6、多层非住宅房屋每层层高的加价参照单层沿高加价幅度。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37页脚内容

表4—4

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

类别规格补偿标准备注

防盗门150-400元/扇按材质

防盗网45元/平方米

卷帘门100-125元/平方米按材质

铁栅门100元/平方米

钢门45元/平方米

塑钢门、窗150元/平方米

铝合金门、窗60元/平方米

封闭阳台60元/平方米

钢窗30元/平方米

纱门窗45元/平方米

木质门窗套45—60元/米按材质

石膏、纤维板、钙塑吊顶30元/平方米

胶合板、三合板吊顶40元/平方米

全木、防火板吊顶60元/平方米

石膏线条8元/米

外墙面砖15元/平方米

内墙瓷砖15—30元/平方米按材质

木墙裙75元/平方米

木隔断(双面)50元/平方米

内外墙喷塑、水泥漆、乳胶漆、油漆、喷沙8元/平方米

大理石、花岗岩楼地面75西安天气预报 —180元/平方米按材质

木地板75—120元/平方米按材质

瓷砖地面45元/平方米

水磨石地坪12元/平方米

庭院绿化15元/平方米

铝合金扶手带玻璃栏板60元/平方米

不绣钢扶手带玻璃栏板150元/平方米

瓷水池75元/个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38页脚内容

水磨石水池30元/个

浴缸220元/个

座便器150元/个

琉璃瓦70元/平方米

琉璃屋脊10元/平方米

陶瓦、水泥瓦600元/间

雨棚12元/平方米

农户小下水道8元/米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39页脚内容

表4—5

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补助标准

搬家费标准5元/平方米

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

不足400元的补足至400元。

自行过渡费标准18元/平方米

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

不足3600元的补足至3600元。

提前搬家奖励费

7日内完成6000元

被拆迁人自拆迁期限首日起15日内完成

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后,由拆迁人

给予一次性奖励。

10日内完成4000元

15日内完成2000元

表4—6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

拆移补偿费标准

电话310元/部

有线电视400元/户

宽带网500元/端口

空调200元/台

电增容超过4千瓦(不含4千瓦),每增1千瓦补助270元

沼气设备400元/套

太阳能热水器200元/台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40页脚内容

表4—7

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补偿标准

砖围墙

实砌(24厘米)

40

实砌(12厘米)

20

空斗(24厘米)

30

土围墙

15

水泥场地

45

简易水泥地坪

20

砖地坪

30

水泥路面

60

沥青路面

50

石子灌浆路面

40

土路

10

表5—1

猪(羊、牛)棚、马厩、家禽舍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别全部砖墙部分砖墙其它

标准

6030—40

20以下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41页脚内容

备注

1、水泥地的按简易水泥地坪计算,一并补偿;

2、奶牛因搬家影响产奶的,每头补助3000元;

3、本标准不再结合成新。

表5—2

水井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口

类别砌筑井水泥井手压井土井备注

标准

5

机井参照原投资补偿

说明

1、深度超过3米,每深1米在表中补偿标准基础上另加30%,补偿额最高不

得超过2000元/口;

2、有水泥台面另增补30元/口;

3、有石料或混凝土台面另增补50元/口;

4、不能使用的废井,不予补偿;

5、建设单位另装自来水设施或另建新井公用的,原井不予补偿。

表5—3

炉灶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个

类别砖砌单眼砖砌双眼砖砌三眼备注

标准

100150200

其它结构酌情补偿

表5—4

粪坑、石灰池、沙场补偿费标准

类别条石、水泥、砖砌嵌缝土坑毛石坑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42页脚内容

粪坑

(含化粪池)

20平方米以上

20平方米以下

(含20平方米)

20平方米以上

20平方米以下

(含20平方米)

150元/个

800元/个500元/个300元/个100元/个

石灰池

砖、石砌筑(平方米)有石灰膏(平方米)

60元/平方米75元/平方米

沙场生产场地7元/平方米(含运输费)

表5—5

坟墓迁移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丘

类别双穴单穴

水泥坟

800600

土坟

400300

备注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负责代迁或深埋

表6—1

桥梁、沟渠等农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费标准

项目规格补偿标准备注

水泥桥1000元/平方米按桥面面积计算

砖桥800元/平方米按桥面面积计算

简易水泥板桥300元/平方米按桥面面积计算

人行道板50元/平方米

水泥渠50元/立方米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43页脚内容

混凝土储水池120元/平方米

标准垃圾池300元/个

农田小型灌溉涵闸300元/立方米

片石护坡100元/立方米

水泥下水道5—10元/米

下水涵管

直径0.23米10元/米

直径0.3米40元/米

直径0.6米80元/米

直径0.7米84元/米

直径0.8米100元/米

直径1米179元/米

直径1.8米500元/米

表6—2

水、电等农村集体公共设备补偿费标准

序号项目规格补偿标准

1

动力电增容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

2

配电柜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

3

电线杆

10米1000元/根

4

8米800元/根

5

6米600元/根

6

方杆200元/根

7

动力线3.5元/米(复线)

8

照明线2.5元/米(复线)

K1+478~K1+5888段左侧片石混凝土挡土墙第1部分

44页脚内容

9

路灯200元/盏

10

灯箱100元/盏

11

水增容

4寸

按现行行业标准补偿

12

3寸

13

2寸

14

1.5寸

15

1寸

16

0.6寸

17

铸铁自来水管

8寸80元/米

6寸60元/米

4寸40元/米

3寸30元/米

2寸25元/米

1.5寸20元/米

18

镀锌自来水管

1寸30元/米

0.6寸18元/米

0.4寸16元/米

你还很年轻,将来你会遇到很多人,经历很多事,得到很多,也会失去很多,但无论如何,有两样东

西你绝不能丢弃。一个叫良心,一个叫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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