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争端的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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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争端的来龙去脉
中日钓鱼岛主权归属争端,源于19世纪末日本对外扩张,是历史遗留问题。如何解决钓鱼岛争端,是两国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
  通常所说的钓鱼岛其实是一个岛,位于中国福建正东、台湾东北的东海海域,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及几个岩礁组成,总面积约6.5平方公里。其中,钓鱼岛面积最大,约4.3平方公里,该岛即因钓鱼岛而得名。钓鱼岛上无人长期居住。
  钓鱼岛历史上就是中国固有领土,在行政上明朝年间隶属于福建省,清朝初年起隶属于台湾。明朝永乐元年(1403年)完成的《顺风相送》一书中,首次提到钓鱼岛。1534年,明朝第11次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完整地记录了明朝册封琉球的航海历程,再次留下了中国人首先发现钓鱼岛的证明。早在1561年,明朝的中国地图便将钓鱼岛纳入中国福建的海防区域内。1562年,明朝册封使郭儒霖所著《重编使琉球录》更清楚地证实,当时中国已将钓鱼列岛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屿,即现在的赤尾屿作为与琉球分界的标志。
  到清朝,中国与琉球的界线在钓鱼岛南面海槽一带已成为中国航海家的常识。1719年赴琉球的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更加清楚地指出了他赴琉球的海上航路:从福建出发,经花瓶、彭佳、钓鱼各岛北侧,自赤尾屿达姑米山(久米岛)。书中还援引了琉球权威学者的观点:琉球的姑米山乃“琉球西南界上之镇山”,即镇守琉球边关之山。上述历史记载充分证明,中国明清两朝政府一直视钓鱼岛为中国领土,并将其列入中国的海上防区之内。
  钓鱼岛为中国固有领土,也可从日本历史文献中得以佐证。1785年,日本经世家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该图是以《中山传信录》为依据,采用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实际上,在1868年明治维新之前,日本不到独立言及钓鱼岛的文献,日本地图和历史资料中的“钓鱼岛”或“鱼钓岛”名称,都是从中国相关文献借用过来的。不仅如此,日本的地图及官方文件中均曾正式使用中国的岛名。据不完全统计,从1935—1970年日本出版的21种地图及大百科事典中,有2/3没有记载所谓“尖阁列岛”,有的则称“鱼钓岛”。
基于以上确凿的历史事实,1971年12月,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国最东的岛屿是钓鱼诸岛东边的赤尾屿。钓鱼诸岛由11个无人岛组成,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等。
  钓鱼诸岛位于台湾省东北,距基隆港约190公里,距日本冲绳岛西南约420公里。钓鱼诸岛总面积约5平方公里,岛屿周围的海域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五个台湾本岛面积。
  钓鱼岛本岛东西长3.5公里,南北宽1.5公里,周长13.7公里,面积约为3.838平方公里,是钓鱼诸岛中最大者。
  早在明嘉靖年间,钓鱼岛和黄尾屿被确认不属于琉球,清初我国地图就已刊载钓鱼诸岛。
  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劳动人民捕鱼和采药的活动场所,是我国的固有领土。每个中国人都关心着它的命运,都想知道它的过去和现在,瞩目着它的未来。
  据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所著的《中国科学技术史》记述,早在1430年完成的我国明朝《顺风相送》一书,首先就提到了钓鱼岛是福建住琉球途中航路指标地之一,可见钓鱼岛早就为我国人民发现、利用。明朝嘉靖十三年(1534),陈侃在《使琉球录》中完整记录了明朝册封琉球诸大使的航海经历,又一次保留了钓鱼岛是我国首先发现的证明。
  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一向为我国渔民捕鱼作业、采药和避风场所。由于东海一带终年受东北及西南季风影响,黑潮从台湾东部向东北流。从风向和潮流看,由福建和台湾去钓鱼诸岛是顺风顺流。因此,该海域是我国渔民谋生的重要场所,我国渔民,特别是福建和台湾基隆、宜兰的渔民,自古以来就在这一海域捕鱼。避风。据台湾宜兰县资料,台湾渔民1969年在钓鱼诸岛渔场获取的精鱼约12万吨,当时价值约为7000万元台币。钓鱼岛海域对中国渔民之重要可见一斑。此外,钓鱼诸岛还盛产中草药材。早在清朝时,盛宣怀药局就将采自钓鱼岛的药材制成药丸,“施诊给药,救济贫病”。清光绪十九年(1893),慈禧太后特下诏愉,“即将该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三小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求药之用”。
    日本方面无视大量历史事实,竟声称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明治十七年(1884)发现该岛。
对于这一点,古贺氏的儿子作了最好的回答;他只承认其父曾去过钓鱼岛,而否认首先发现之说。已不说古贺氏逆风逆流能否到达钓鱼岛,即便他真的到过,也至少比我国人民晚400多年。
    二、日本非法窃取钓鱼岛
    日本人对钓鱼岛的真正发现是在日本1879年吞并琉球,并将琉球国改为“冲绳县”之后。1884年,日本福冈县人古贺辰四郎为了获取钓鱼岛上的信天翁海鸟羽毛,向日本政府申请开发该列屿。这是日本人发现钓鱼岛的最早记录。日本政府据此称钓鱼岛为“无主地”,是由日本人先占,而非甲午战争从中国夺取。然而,日本官方档案《日本外交文书》第18卷记载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据该档案记载,日本在吞并琉球后,为在钓鱼岛建立国家领有标志,曾于1885年进行过3次秘密调查,但结论是这些岛屿“与《中山传信录》记载之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等属同一岛屿”,此事“涉及与清国之间岛屿归属谈判”。这说明,日本政府当时业已认定钓鱼岛并非无主地,至少是可能同中国发生领土争议的地区。
  1895年1月,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通过“内阁决议”正式将钓鱼岛编入其版图,并秘密在岛上建立桩标。同年4月,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攫取了台湾及
钓鱼岛等附属岛屿。1900年,日本给钓鱼岛起了日本名字“尖阁列岛”,但这一名称是从英文意译而来的。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根据先前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规定,钓鱼岛本应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归还给中国。但是,二战后美国托管冲绳,并根据1951年的所谓《旧金山和约》把钓鱼岛划入冲绳。对此,中国政府当时发表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
  1971年,美日两国在签署“归还冲绳协定”时私相授受,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一交易遭到中国政府强烈抗议后,美国政府表示,归还冲绳“施政权”对钓鱼岛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尽管如此,我们不难看到,美国出于自身战略利益的需要,不惜在中日之间埋下钓鱼岛问题的祸根。
    三、从国际法看钓鱼岛主权归属
    依据国际法领土“发现”即占有的“先占”原则,中国对钓鱼岛拥有合法主权。如前所述,中国至迟在15世纪最先发现和命名了钓鱼岛,这已是中日两国官方和学界公认的史实。因此,
钓鱼岛在15世纪即成为中国领土。此后数百年间,明清两朝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进行统治,在被日本强占之前,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一直有效存续,中国是其惟一合法的所有者。还需指出,国际法上的“先占”首先必须以“无主地”为客体。事实上,钓鱼岛在甲午战争中被日本窃取之前是属于清朝的领土,当时虽无人定居,但绝非“无主地”。所以,日本提出的“无主地先占”主张根本不成立,日本并不具备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前提。
    此外,日本以“时效取得”原则取得钓鱼岛主权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根据国际法有关以“时效”方式取得领土的规定,一个国家在没有任何国家抗议或反对的情况下,连续实际占领和控制管理某一领土达到一定的期限以上,即可获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然而,日本在甲午战争前从没有对钓鱼岛实行过任何“有效统治”。而甲午战争后整个台湾及其附属岛屿被日本攫取,根本无须日本“通过民间实行有效统治”来体现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尤其是,日本如欲以时效方式取得钓鱼岛主权,必须在中国长期默许、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但事实上,不论中国中央政府还是台湾地方当局,在拥有钓鱼岛主权上的表态,长期以来都是非常坚定、明确和一致的。中国方面的抗议,使日本的所谓以“长期连续的有效治理”为由取得领土的时效中断。因此,无论依据历史还是国际法,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辩驳的主权。
  时至今日,钓鱼岛争端已经成为影响中日两国关系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中国政府始终着眼于大局,一贯主张和平协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一主张倘若也能得到日方的真正响应,必将有利于中日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中日两国同为亚洲大国,和则两利,斗则俱伤。只有中日携手,才能开创亚洲美好的未来。
     

本文发布于:2023-05-08 01:22: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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