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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5.12.13 |
施行日期 | 2016.01.01 |
文号 | 嘉政发〔2015〕94号 |
主题类别 | 机关工作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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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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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3日
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或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储备、决策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验收移交、稽察监督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二)部门合理分工,协同共管;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资本金制;
(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力求资金安全、高效;
(五)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六)引入社会资本,积极放宽投资领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工作,并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建设、农业经济、水利、交通、卫生、教育、国资管理、监察、档案、气象、消防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项目中长期规划;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三)编制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四)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五)编报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编报和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检查;
(八)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九)组织项目后评估。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
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第十三条 符合市级及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且列入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可以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合并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以及工程相对简单并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项目,可批复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征集到的主要意见和建议,作为编制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参考。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按规定应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附法人组建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拟采用的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资金来源等审批手续,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需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限额设计。对超规模、超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规划评审。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估算等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前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审查,并征询同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