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名称 |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秀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162号 |
被处罚对象 | 曾建辉 |
处罚结果 | 2021年12月20日,本机关接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移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文件(秀洲政函[2021]45号)《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8.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本机关根据《关于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8.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置。湖南冠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曾建辉,未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组织员工施工作业未向公司汇报,在未签订合同、未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冒险组织李周乾等员工开展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富园村北横塘台区电线杆拆除工作,且制定采用拉绳拉倒电线杆的违章方式进行拆除作业,造成事故的发生。曾建辉对事故的发生有责任。建议本机关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021年12月21日,经本机关批准立案。 现已查明,曾建辉作为湖南冠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未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组织员工施工作业未向公司汇报,在未签订合同、未制定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的情况下冒险组织李周乾等员工开展嘉兴市秀洲区新塍镇富园村北横塘台区电线杆拆除工作,且制定采用拉绳拉倒电线杆的违章方式进行拆除作业,造成事故的发生(该事故致一人死亡,死者李周乾)。曾建辉对事故的发生有责任。经《关于湖南冠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8.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该事故致一人死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以及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嘉秀洲执法〔2020〕47号)《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部分划转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调整的通知》,经局案审组讨论决定对当事人警告并处人民币捌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2-14 |
处罚机关 |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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