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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峰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贺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5
【案件字号】(2021)豫01民辖终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艳凌
【审理法官】孙艳凌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东峰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贺志恒;张治峰;丁金华
【当事人】广东峰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贺志恒张治峰丁金华
【当事人-个人】贺志恒张治峰丁金华
【当事人-公司】广东峰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东峰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贺志恒;张治峰;丁金华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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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贺志恒提起诉讼的《欠条》中约定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的管辖协议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据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7:11:03
广东峰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贺志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民辖终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峰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志恒。
原审被告:张治峰。
原审被告:丁金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峰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2民初757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广东峰海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贺志恒提起诉讼的《欠条》中约定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的管辖协议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据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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