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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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4 
【案件字号】(2020)粤18民终18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慧玲禹莉杨玲 
【审理法官】李慧玲禹莉杨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勇华 
【当事人】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勇华 
【当事人-个人】江勇华 
【当事人-公司】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冯园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利玥乐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黄灿灿广东峰(白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园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利玥乐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黄灿灿广东峰(白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园利玥乐黄灿灿 
【代理律所】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广东峰(白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江勇华 
本院观点】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江勇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法定代理合同管辖法定代理人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申请撤回上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江勇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73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勇华撤回起诉;    三、准许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97元,由江勇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22-08-20 23:59:15 
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民终187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万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园,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玥乐,广东康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勇华。
     法定代理人:欧阳扎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灿灿,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7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快审程序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勇华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协议解决纠纷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也同意江勇华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江勇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1802民初73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勇华撤回起诉;
     三、准许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97元,由江勇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清远市御墅莲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慧玲
审 判 员 禹 莉
审 判 员 杨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婧
书 记 员 冯敏静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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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10 10:14: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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