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伟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钱荣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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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伟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钱荣柱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7 
【案件字号】(2020)皖03民终35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庞玲穆莉李小芹 
【审理法官】庞玲穆莉李小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安徽阜阳伟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钱荣柱;俞万举;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安徽阜阳伟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钱荣柱俞万举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钱荣柱俞万举 
【当事人-公司】安徽阜阳伟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程世刚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吉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程世刚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吉程世刚 
【代理律所】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安徽阜阳伟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钱荣柱;俞万举;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伟严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的“欠钱荣柱北京城建禹都花园工人工资22000元"事实有异议,认为伟严公司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其余事实无异议,其他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经审查,伟严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本案中,伟严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俞万举个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伟严公司对俞万举拖欠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伟严公司上诉又称“本案系虚假诉讼,钱荣柱与俞万举存在串通,木工工程承包不需要资质等",未提供证据证明,伟严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伟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安徽阜阳伟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1:55:0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城建公司承建了安徽省蚌埠市涂山风景区陈郢村禹都新天地二期项目工程,2018年6月30日、2019年4月15日,北京城建公司与伟严公司分别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A版》共两份,主要约定北京城建公司将禹都新天地1某、2某、3某、5某、9某、13某、16某、20某、综合楼、S1商业、S2商业、北侧地下室等主体结构劳务、部分装饰劳务等工程分包给伟严公司,合同还约定了价款及开工日期等。2019年6月25日,伟严公司与俞万举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清包合同》,主要约定伟严公司将禹都新天地二期综合楼、S1商业、S2商业、地下室、地下室木工专业人工费清包工程分包给俞万举4010823.7元。俞万举并无木工施工资质。俞万举2019年7月份进场施工,2020年1月20日左右因和伟严公司产生纠纷,俞万举班组退出施工,伟严公司和俞万举班组至今未进行最后结算。钱荣柱受俞万举雇佣在上述工地从事木工作业劳务,施工期间,伟严公司直接向钱荣柱支付了部分工资。2020年1月23日,俞万举出具一份《欠条》,主要载明欠钱荣柱北京城建禹都花园工人工资22000元。北京城建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向伟严公司付了工程款4114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钱荣柱在禹都新天地二期工地为俞万举提供木工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俞万举对拖欠钱荣柱工资22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故对钱荣柱要求
俞万举支付拖欠劳务费2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俞万举并无木工施工资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三)规定“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伟严公司将劳务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俞万举,且至今未和俞万举进行总结算,故对钱荣柱要求伟严公司对拖欠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俞万举、伟严公司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北京城建公司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伟严公司,属于合法分包,且北京城建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度向伟严公司支付了工程进度款,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北京城建公司并没有拖欠伟严公司工程款,故对原告要求北京城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俞万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支付钱荣柱劳务费22000元;二、安徽阜阳伟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俞万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钱荣柱对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俞万举、伟严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伟严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钱荣柱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俞万举和钱荣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误,钱荣柱与俞万举相互串通,意图让伟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转嫁付款责任。1.钱荣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俞万举因涉案建设工程还拖欠其劳务费用;2.钱荣柱主张的劳务费与其出具的说明相互矛盾,也不符合实际情况。该系列案件无一劳动者亲自出庭,钱荣柱与俞万举相互串通,该案系虚假诉讼;3.伟严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钱荣柱与伟严公司无劳务合同关系,伟严公司与俞万举有协议约定俞万举自行承担劳务费用,现行国家法律政策没有关于木工劳务承包资质的强制性要求。    综上所述,伟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3-05-10 12:54: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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