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 评论:0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26
【字 号】郑政文[2011]244号
【施行日期】2011.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文〔2011〕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郑州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
  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他灾害事故,经规划、建设、具有应急避难生活服务设施,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郑州市作为中原经济区的核心增长区、全国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河南省省会城市,人口和建筑物高度密集,城市安全至关重要。一旦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将会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保证突发事件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城市安全和社会稳定。经研究,制定郑州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二、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市政府主要负责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县(市、区)政府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以郑州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
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应急避难场所选址要充分考虑中心城区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城区环境相协调,重点应选择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区域。选址应处于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保持疏散道路畅通;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高压线走廊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厂房等区域;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的人员30分钟内步行到达为宜。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扩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达到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标准和要求,具备避难的功能。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需要,合理进行功能设置,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场所。
  三、建设任务
  (一)近期任务。主要考虑已存在的建(构)筑物情况、空地情况、人口密度和安全性等进行规划设计应急避难场所,分两步走:第一步,到2012年底,有关部门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完成辖区内II、Ⅲ类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第二步,到2015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准要求,以中心城区为主,在全市建成5个市级Ⅰ类应急避难场所(科普宣教基地)、10个区级Ⅱ类应急避难场所和每个社区一个Ⅲ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以及与之相应的疏散通道系统,初步形成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体系框架。
  (二)远期任务。把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预留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土地。到2020年底,按照规划布局,进一步完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配套设施,基本形成以中心城区为主,远近结合、覆盖面广、设施配套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关于建设资金,列入郑州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建设(改造)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按原渠道列入预算;没有列入郑州市和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建设(改造)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由郑州市和各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分类标准
  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设施配置,在现阶段没有国家统一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的情况下,可参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执行。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志设置,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按照避难场所建设分类标准,我市的避难场所分为3类:I类场所是指较长时间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30天以上,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中心城区三环以内15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0米;II类场所是指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上30天以内,
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1000米;Ⅲ类场所是指紧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内,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米。中心城区规划应急避难场所人均实际有效用地面积控制为3.0平方米/人(中心城区三环以内不低于2.5平方米/人),其中I类应急避难场所2.0平方米/人(中心城区三环以内不低于1.5平方米/人)。
  五、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
  (一)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其权属单位负责,市应急办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检查,以确保场所内各类设施、设备和物资正常能用。
  (二)应急避难场所在突发事件发生,需紧急启用时,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村)或相关单位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权属单位要积极配合。

本文发布于:2023-05-11 15:40:2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4/12535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避难   场所   应急   建设   城市   规划   中心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