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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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规范环保行为,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本市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价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报送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制度。
局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政府或其法制科所明确的文件。
第四条  综合性的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法制科负责起草或组织局相关职能机构起草;单项的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相关职能机构负责起草。
第五条  局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除直接由局法制部门起草的以外,其余处室拟定的在送领导审签前,应先送局法制科审核。
第六条  本局制定的和以本局为主办单位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向市政府法制局报送备案。同时,抄报上一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
第七条  报送备案或抄报时间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
第八条  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 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五份;
() 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一式五份。
第九条  报送文件的制定说明由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制作,内容应当包括:
() 制定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
() 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依据;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局法制工作机构在每年131日前应将本局上一年制定的环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市政府备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本文发布于:2023-05-11 17:06:2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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