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示范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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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示范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6.09
【字 号】豫人社仲裁[2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调解
正文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示范单位的通知
(豫人社仲裁[2010]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认真落实省厅《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豫人社仲裁[2010]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预防、化解、调处等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上报了458家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和社区作为调解组织示范单位,经省厅研究同意这458家企业、事业单位作为全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示范单位,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定单位
  各省辖市对辖区内确定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示范单位要认真落实,加强指导,规范组建,督促检查。省厅将于下半年对各个示范单位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予以通报。
  二、验收标准
  (一)组织建设: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要求,要依法设立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中心;
  2、事业单位要积极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3、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中设立劳动人事调解机构;
  4、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上述各调解组织要及时挂牌办公办案;
  (二)规范化建设:依法建立和完善调解工作制度,完善调解程序、优化调解方式方法,建立定期统计与分析、工作报告等制度,规范调解法律文书等;
  (三)硬件设施:有专门调解办公办案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对外公开的
等;
  (四)调解员队伍:配有专(兼)职调解员不少于3人,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调解员可以聘用专家学者、律师、法律工作者、劳动人事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及热爱这项工作的人员等;
  (五)档案管理:档案装订规范,资料齐全,专人管理,专柜存放;要建立借阅、查阅台帐的登记和检查制度;
  (六)值班制度:各调解组织要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按时交接;对每位申请劳动人事调解、咨询的人员要分类登记在册。
  三、验收方法
  (一)省厅将按上述要求对全省确定的基层调解组织示范单位逐一验收;
  (二)主要查阅调解组织的规章制度,现场查看办公场所、调解案件情况等;
  (三)到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走访调研。
  四、验收时间
  省厅将于今年8月份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各省辖市确定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示范单位建设情况进行验收。
  五、要求
  (一)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到基层调解组织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抓好落实。
  (二)专人负责,搞好协调。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协调好各企业、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的联络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形成定期汇报、定期检查制度,把基层调解工作落实到实处。
  (三)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示范单位的建设情况将纳入年底考核,对成绩显著的单位通报表彰,对思想不重视,工作滞后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请各省辖市务必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好这项工作;通过我们的努力,使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经过调解化解在企业、事业单
位和乡镇街道及社区,为构建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贡献。
  附件:1、省辖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示范单位汇总表
  2、省辖市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示范单位名单

本文发布于:2023-05-12 08:35: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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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调解   组织   争议   基层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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