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6年水利部那些关于水土保持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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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6年水利部那些关于水土保持的重要文件
一、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
发文单位:财政部  水利部
发文时间:2015年12月16日
适用范围:**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重要内容:
1、第五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措施。
2、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务较少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行定额补助。
(二)用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支出部分的分配因素及权重:
(1.)建设任务(权重60%),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建设任务为依据。
(2.)绩效因素(权重4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3、第七条 补助资金可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及村民自建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也可以按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入运营机制。具体办法由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各省)自行确定。
4、第八条 各省应当按照“集中投入、整合资金、竞争立项、连片推进”等建设管理模式,逐步建立健全项目县竞争立项机制。项目县竞争立项程序、操作办法、立项结果等应当向社会公示,保证项目县选择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项目县竞争立项的具体方式、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审查程序等,由各省自行确定。
备注:该文件已于2016年12月底作废,由财农[2016]181号代替。
二、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的意见(水保【2016】37号)
发文单位:水利部
发文时间:2016年1月26日
适用范围:全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重要内容
1、深入宣传贯彻,抓紧推进省级水土保持规划批复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细化落实《规划》重点目标任务;
3、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抓好水土保持监督与管理;
4、夯实工作基础,全面支撑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
5、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各部门齐抓共促良好局面;
6、完善投入机制,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督促检查。
备注
三、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
发文单位:水利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6年2月3日
大明山门票适用范围:全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内容
1、强化责任意识,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
(1)依法全面履行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职责;
(2)大力推进监督检查程序化管理;
(3)进一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
2、严格规范行为,依法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审批
(1)全面清理违规审批行为;
(2)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和验收分级审批制度;
(3)准确把握水土保持行政审批的任务和要求;
(4)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科学决策机制;
3、开展全面排查,确保消除水土流失危害隐患
(1)近期开展一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大检查;
(2)严格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4、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本通知贯彻落实。
备注
四、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分省(**、直辖市)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任务指导性指标的通知(办水保【2016】47号)
文单位:水利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6年3月7日
适用范围芦芽山风景区图片: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要内容
1、及时分解落实防治任务;
2、切实做好年度统计工作;
霞云岭国家森林公园3、切实加大生态修复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建设力度。
备注
五、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59号)
发文单位:水利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6年3月18日
适用范围: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侧重水利部和各流域机构)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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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部批项目申请受理与审批决定情况进行信息公开;
第一次去泰山该怎么安排2、各流域管理机构个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跟进;
3、生产建设单位在向水利部提出审批申请时,应明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备注
六、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发文单位:水利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6年3月24日
适用范围:水利部审批项目
主要内容
1、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点变化,有下列六种(见正式文件)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2、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三种(见正式文件)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利部审批。
3、第五条: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废弃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专门存放地(以下简称“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需要提高弃渣场堆渣量达到2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报水利部审批。
其中 ,新设弃渣场占地面积不足1公顷且最大堆渣高度不高于10米的,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渣场上述变化涉及稳定安全问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相应的技术论证工作,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备注
点击链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查看正式文件!
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123号)
发文单位:水利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6年6月29日
适用范围: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单位
主要内容
1、严格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时限;
2、切实提高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质量;
3、全面推进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信息化管理;
4、水利部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即十条红线)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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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链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工作的通知”,查看正式文件!
八、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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