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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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1.10
【字 号】吉三方〔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通知
司马台长城
吉三方〔2021〕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落实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提高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决定在全省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专业化建设专项行动,通过实施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育和选树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等措施,推动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专业化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是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和保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全省劳动关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劳动关系协调员是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统筹协调企业与职工双方劳动关系利益问题的桥梁纽带,既是不断健全完善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
制、权益保障机制的直接参与者,又是协调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问题的专业工作者,是构建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和各类用人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强化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对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以创新实干的精神,推动建设一支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以打造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为抓手,充分发挥专业化骨干队伍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劳动关系协调员在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政策服务、监测预警、风险防范、矛盾化解等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能力素质和综合服务水平。每年在全省评选100名金牌和若干名银牌、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力争用5年时间,建立起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工作能力强、覆盖各类企业的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到“十四五”期末,力争全省大中型企业和从事协调劳动关系的社会组织至少配备一名劳动关系协调员,未配备或难以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中小微企业由辖区内基层平台的劳动关系协调员予以覆盖。
  三、明确推荐评选范围和原则
  (一)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评选范围
  劳动关系协调员是全省各级人社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区域性调解机构、行业工会、行业协会和各类用人单位等组织,从事制定、实施、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指导,以及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包括:
  1.各类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工资(薪酬)管理、招聘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相关业务的专门工作人员。
  2.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等行业从事与协调劳动关系业务相关的专门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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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乡镇(街道、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专门工作人员。
  4.各级工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产业工会、企业工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等从事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标准、劳动保护、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等与协调劳动关系业务相关的专门工作人员。
  5.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等从事与协调劳动关系业务相关的专门工作人员。
  6.其他各类从事与协调劳动关系业务相关的专门工作人员。
  (二)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评选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省里统一确定的条件、名额、程序和要求进行推荐评选,对存在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以及不正当竞争等其他问题的,取消推荐评选资格。
  2.坚持逐级申报与同级推荐相结合。按照属地管理、基层推荐、逐级审核、集中考核、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实施推荐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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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坚持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倾斜。面向长期在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并在稳定劳动关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统筹考虑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比例。
  四、明确推荐评选条件和程序
  (一)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评选条件
神农架大九湖景点介绍  全省推荐评选过程中,要严格把握推荐评选标准,既要符合省里统一确定的基本标准,又要符合推荐评选金、银、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必备条件。
  1.基本标准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路线,作风正派、品德端正、遵纪守法、顾全大局,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扎实奉献,众认可度高。
  (2)在协调劳动关系及相关领域从事本职岗位累计满3年以上,具备劳动保障特别是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巧,并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等方面发挥作用明显,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3)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应当在5年内无违法违纪问题,未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以及问责、约谈等组织处理,无违反诚信原则和失信惩戒记录等问题。
  (4)劳动关系协调员的所在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规定,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制度健全,党组织作用发挥充分,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成效明显,5年内无重大劳动关系体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信访事件。
  (5)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等,要在创新劳动关系政策措施和协调手段、有效处置重大劳动关系事件和问题、指导本地区小微企业依法规范用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必备条件
  (1)铜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评选对象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关系协调员基本(工作)职责,取得较好工作业绩,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四级(含)以上或相关职业四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b.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c.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d.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等,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2)银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评选对象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关系协调员基本(工作)职责,取得良好工作业绩或获得劳动关系领域相关荣誉,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含)以上或相关职业三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b.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佛山佛罗伦萨小镇
  c.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含)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
  d.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基层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员等,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3)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推荐评选对象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关系协调员基本(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突出,特别是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中成效明显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关系领域相关荣誉,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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