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殿国与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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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殿国与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5 
【案件字号】(2020)吉71行终1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包娜包蕴琦侯德顺 
【审理法官】包娜包蕴琦侯德顺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景殿国;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景殿国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景殿国 
【当事人-公司】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南旅游景点大全景点介绍【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伏羲山大峡谷【原告】景殿国 
【本院观点】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
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景殿国的《退休审核表》上载明,工龄按实际参保缴费计算。《养老金核定表》上载明,累计缴费年限28年。景殿国均签字确认。其主张2020年7月才得知其工龄认定为28年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景殿国于2018年12月28日已知悉《退休审核表》的内容和诉权,其于2020年9月15日提起诉讼,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景殿国关于应适用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20:05:10  开封府电视剧全集54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通化市人社局于2018
年12月28日作出《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并于当日向起诉人进行了送达,该审核表中已经明确告知起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符合的法定条件之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是程序性的规定,无法定事由超过起诉期限,相对人就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起诉人景殿国于2020年9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裁定对景殿国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景殿国上诉称,景殿国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金核定表》显示参加工作时间是1980年10月1日,退休时间是2018年1月1日,当时景殿国认为工龄是38年,直到2020年7月才知道退休年龄是按照28年计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无论按照6个月还是5年计算都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不予立案错误。故上诉请求:撤销(2020)吉7103行初75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查明:2018年12月28日,通化市人社局作出《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退休审核表》),认定景殿国参加工作时间为1980年10月,岗位类型为生产/管理,工龄间断期:判刑,按实际参保缴费计算,同意景殿国自2018年11月病退,
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结果于当日送达本人,并交待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有提出复议和起诉的权利及相关期限,景殿国本人签字确认。同日,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通化市社保局)对景殿国作出《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以下简称《养老金核定表》),内容主要为:累计缴费年限28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20.4年,视同缴费年限7.6年。通化市社保局意见为:该人自2018年12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月基本养老金为2233.35元。审核结果于当日送达本人,并交待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核定表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保局申请复查,或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提起行政复议,景殿国签字确认。 
景殿国与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上诉案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吉71行终1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景殿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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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景殿国因与被上诉人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通化市人社局)社保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通化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0)吉7103行初7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景殿国一审诉称,原告于1980年10月在通化县运输公司参
     加工作,1989年调到通化市集一化工厂工作,1993年原告出了工伤事故,1994年被评为5级伤残,2000年第一化工厂破产,2018年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给原告办理了退休手续,是按照28年工龄计算的,原告的实际工龄应当为38年。故起诉请求:责令被告确认原告退休时的工龄为38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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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通化市人社局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并于当日向起诉人进行了送达,该审核表中已经明确告知起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期限。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需要符合的法定条件之一。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是程序性的规定,无法定事由超过起诉期限,相对人就丧失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因此起诉人景殿国于2020年9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裁定对景殿国的起诉不予立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景殿国上诉称,景殿国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金核定表》显示参加工作时间是1980年10月1日,退休时间是2018年1月1日,当时景殿国认为工龄是38年,直到2020年7月才知道退休年龄是按照28年计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无论按照6个月还是5年计算都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不予立案错误。故上诉请求:撤销(2020)吉7103行初75号行政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查明:2018年12月28日,通化市人社局作出《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退休审核表》),认定景殿国参加工作时间为1980年10月,岗位类型为生产/管理,工龄间断期:判刑,按实际参保缴费计算,同意景殿国自2018年11月病退,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结果于当日送达本人,并交待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有
马来西亚留学的利弊提出复议和起诉的权利及相关期限,景殿国本人签字确认。同日,通化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通化市社保局)对景殿国作出《吉林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以下简称《养老金核定表》),内容主要为:累计缴费年限28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20.4年,视同缴费年限7.6年。通化市社保局意见为:该人自2018年12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月基本养老金为2233.35元。审核结果于当日送达本人,并交待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本核定表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社保局申请复查,或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提起行政复议,景殿国签字确认。

本文发布于:2023-05-13 12:44:3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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