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贵与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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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与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抚州旅游景点介绍【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7 
【案件字号】(2020)吉06行终3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立新赵希海历彦飞 
【审理法官】王立新赵希海历彦飞  河南旅游团报名三日游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贵;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王贵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王贵 
【当事人-公司】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光泉 
【代理律所】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贵 
【被告】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洪泽旅游景点有哪些
【本院观点】《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国家统一组织的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权责关键词】行政撤销合法证据确凿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黄山最好不要住山上为什么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国家统一组织的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吉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意见》(吉政发〔1985〕143号)第十条规定,原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计算连续工龄的审定程序,由本人填写《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计算连续工龄审定表》,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
批;县团以上单位,可自行审批;有异议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定。王贵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况,抚松人社局对其作出的《关于王贵同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的答复》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结果正确,王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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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0:39:2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王贵携带其个人材料到抚松人社局办理退休,请求将其参加工作前上山下乡和待业的时间一并计入工龄。抚松人社局根据王贵的申请,通过查询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得知王贵正式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2月;通过查询王贵档案,得知王贵于1980年8月被批准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抚松人社局遂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为由对王贵要求一并计算工龄的申请不予采纳。2015年12月9日,王贵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签字确认。之后,王贵又到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补充材料。2019年12月23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抚松人社局出具证明,证明其单
位的知识青年连续工作汇总表中,并无关于王贵的记录。2020年1月3日,抚松人社局作出《关于王贵同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的答复》,认定王贵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2月2日。王贵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吉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具体意见》(吉政发〔1985〕143号)第十条“原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计算连续工龄的审定程序,由本人填写《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计算连续工龄审定表》,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县团以上单位,可自行审批;有异议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定。"的规定,下乡知青的工龄计算可与其具体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审定知青是否应当连续计算工龄的条件,关键是个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信息。本案中,抚松人社局在收到王贵提交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履行了审查,经调阅王贵档案记载、退休审批表、养老金核定表、参加工作认定表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后,比对原始档案中个人履历信息和所提交的申请证明材料信息不一致,最终作出《关于王贵同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的答复》,已履行行政机关的职责,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王贵请求撤销抚松人社局作出的《关于王贵同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的答复》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贵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诉讼费及打字复印费由抚松人社局承担。事实和理由:王贵20某某年5月25日到抚松人社局申请退休,请求将参加工作前上山青年和待业青年的时间连续计算工龄,当时抚松人社局工作人员说林业局出示的证明不可以,必须拿原件存档的名单,因为松林局财务档案销毁,须原林场领导及松江河林业局局长给你出示证明。王贵到原马鞍山林场杜庆新和乔世宽两位领导给予了证明当时王贵毕业后知道马鞍山林场有住宿和食堂,就先到林场去参加劳动,第二年春天到林场有一百多人和林场农业队共计有二百多人一起参加劳动,根本不知道谁是上山青年和待业青年,王贵当时担任大队长,后来作管理工作,曾担任技术员去外地学习。王贵认为上山青年和待业青年都可以连续认定工龄。上级有政策,都是在一个地区待业,应该和上山青年一样都可以认定为在连续计算工龄之内。 
王贵与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吉06行终3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抚松县新城行政中心县政府某某楼。
     法定代表人:刘国栋,系局长。
西门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欣丽,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泉,吉林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王贵请求撤销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抚松人社局)作出的《关于王贵同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的答复》一案,已由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吉0621行初9号行政判决。王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王贵携带其个人材料到抚松人社局办理退休,请求将其参加工作前上山下乡和待业的时间一并计入工龄。抚松人社局根据王贵的申请,通过查询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认定表,得知王贵正式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2月;通过查询王贵档案,得知王贵于1980年8月被批准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工人。抚松人社局遂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为由对王贵要求一并计算工龄的申请不予采纳。2015年12月9日,王贵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签字确认。之后,王贵又到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补充材料。2019年12月23日,松江河林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抚松人社局出具证明,证明其单位的知识青年连续工作汇总表中,并无关于王贵的记录。2020年1月3日,抚松人社局作出《关于王贵同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的答复》,认定王贵的参加工作时间为1979年2月2日。王贵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发布于:2023-05-13 12:45: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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