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旋与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源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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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旋与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源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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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0)吉04行终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何旋;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源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何旋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源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何旋 
【当事人-公司】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源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李弘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吴洪君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弘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吴洪君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弘弢吴洪君 
【代理律所】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重庆园博园要门票吗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何旋 
【被告】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源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简要写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的理由)。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0-23 16:11:43 
何旋与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源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吉04行终26号
北京五日游计划表当事人     上诉人何旋。
     诉讼代理人于忠秋,辽源市龙山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兆卿,该局局长。
     诉讼代理人周明,辽源市东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李弘弢,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辽源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弘,市长。
     诉讼代理人乔野,辽源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诉讼代理人吴洪君,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移民马来西亚我后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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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旋因工伤确认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9)吉0402行初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旋以(上诉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简要写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旋撤回上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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