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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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1.04.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01.04.13
【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泰国有什么好玩的地方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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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2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01年4月1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南京一日游攻略自由行  (二)从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地方特,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障公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公平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章 立法计划
  第四条 本市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研究;确有立法必要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规划或者立法计划。
  第五条 主任会议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省立法规划,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
  根据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和实际情况,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报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印发常
务委员会会议。
  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广泛征求意见,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论证。
  第七条 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提前两个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和提出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一般由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立法计划和法规内容,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起草。主任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认为需要自行起草的地方性法规,由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或者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起草。
  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十人以上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
五人以上联名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般应当自行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或者专家起草。
  第十条 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的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从事实际工作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矛盾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在地方性法规起草过程中,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可以了解情况,参与有关问题的调研和论证,必要时,也可以自行组织调研和论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之前,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应当负责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案,应当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提交地方性法规草案、对法规草案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对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度;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
  (五)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第十五条 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张家界必看景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九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说明后,由
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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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宣读法规草案全文。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废止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对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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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以外,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所列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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