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嘉福实业有限公司、黄丽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阅读: 评论:0

赣州嘉福实业有限公司、黄丽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游什刹海最佳线路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湖南郴州旅游景点
【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6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罗宁傅忠赖国东 
【审理法官】罗宁傅忠赖国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赣州嘉福实业有限公司;黄丽萍 
【当事人】赣州嘉福实业有限公司黄丽萍 
【当事人-个人】黄丽萍 
【当事人-公司】赣州嘉福实业有限公司 
庐山在哪里【代理律师/律所】方孝安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易千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戴志松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方孝安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易千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戴志松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方孝安易千戴志松 
【代理律所】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赣州嘉福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黄丽萍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在未查清涉案商品房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原因时,就以黄丽萍表明自己不履行主要债务为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不足,并且在判令解除买卖合同时未向赣州嘉福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释明,程序存在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未查清涉案商品房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原因时,就以黄丽萍表明自己不履行主要债务为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不足,并且在判令解除买卖合同时未向赣州嘉福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释明,程序存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9)赣0721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赣州嘉福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37.47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1 19:56:43 
赣州嘉福实业有限公司、黄丽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民终67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赣州嘉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桃源村石岩前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郭腾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孝安,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千,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松,江西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赣州嘉福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丽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9)赣0721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在未查清涉案商品房未能办理按揭贷款的原因时,就以黄丽萍表明自己不履行主要债务为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不足,并且在判令解除买卖合同时未向赣州嘉福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释明,程序存在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19)赣0721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
飞机票网上订票12580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赣州嘉福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37.47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罗 宁
审 判 员  傅 忠
审 判 员  赖国东
人才网入口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葛颖婷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本文发布于:2023-05-18 11:33: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4/13213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有限公司   赣州   实业   商品房   赣县   本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