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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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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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 www.cqhrss.gov 2005-9-9 14:05: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指事业单位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以及双方在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岗位职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按本办法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上岗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聘任
  第六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即各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人事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内,按照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设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其高、中、初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并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条件除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外,还应针对履行具体岗位职责的需要,制定包括各个专业技术岗位明确的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等内容的岗位任职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主要面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选聘。有的岗位若在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聘任前须完善有关手续。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坚持聘用岗位、条件公开,自愿报名,公平竞争,单位人事部门考核,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聘用人选,并向单位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条 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该岗位专业、级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在聘任过程中,对虽具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但基本条件或专业技术水平的确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可以高职低聘;对个别岗位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中无法选择合适人选的,可以在下一级特别优秀的、即将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低职高聘。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期限一般1-3年,可在聘期内设置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单位在具体设置岗位聘期时可与单位用工聘用期限一致,或短于单位用工聘用期限。
  第十二条 受聘人员因业务技术水平或工作责任心以及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经采取培训、教育等有关措施,仍不能胜任的,应变更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关于岗位责、权、利的内容。岗位变更时可根据其具体情况待聘、低聘、解聘,或聘用到非专业技术岗位上,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 工资与福利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岗位聘任后,于签定合同的次月起,在聘期内享受所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以及所聘任职务相应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的行政负责人或职员,可执行其现任岗位工资,也可以选择执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
第四章 聘后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要加强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后的管理,按《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的规定,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续聘、高聘、低聘、解聘、奖惩、晋升等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期内,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后,本人申请,单位推荐,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考核和评审,取得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是否立即调整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应在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由单位自主决定。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权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调整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或调整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要求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岗位。
泰安风景区有哪些地方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因晋升、降职、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变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应按新任职岗位重签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若变更到非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则不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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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婺源必去的三个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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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应聘了职员职务的,可保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般不兼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
  第二十条 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技术管理的行政领导人员或职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达到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时,可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既没有聘任到专业技术岗位上、又没有从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可保留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不与工资待遇挂钩,也不能申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六章 政府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人事局负责全市各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务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和宏观调控管理;市级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总量及结构比例设置的方案,分别报市人事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批后下发执行,并负责聘任工作的具体管理、指导;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推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负有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依法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职称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人事争议,经双方协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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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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