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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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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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干部、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报名,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选拔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包括办事
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等,下同)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二)市高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干部和市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干部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分院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三)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四)乡(镇、街道)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五)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开展,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充实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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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体检;
    (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六)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七)任前公示;
    (八)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  公开选拔工作原则上全市统一进行,每年开展两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区县(自治县、市)至少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公开选拔,选拔的职位一般不少于5个。
    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到贵州必须去的景点公开选拔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区县(自治县、市)工作方案应于每年的1月初或7月初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八条  公开选拔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面向社会,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九条  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具体应根据报名人员所在单位规模、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本人经历、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情况,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的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应根据其政治态度以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和所从业单位规模、在从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等情况,确定相应的报名条件和资格,具体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的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对年龄、性别、民族、专业和技术职务等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条  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
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1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4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选拔科、处级领导干部,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应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三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四条  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试题应从全国党政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或市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题库中提取。
    对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可由市级相关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命制部分专业性笔试、面试试题,所占分值不得超过笔试、面试总分的30%
    笔试、面试应当量化计分,分别实行100分制。
    第十五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成绩的权重,根据选拔职位的不同,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的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其最低分数不得低于60分。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选拔科、处级领导干部,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应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六条  面试应当根据公开选拔职位的不同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公文筐测验、角扮演、演讲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注重科学性。
    第十七条  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
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必要时,可挑选公开选拔职位所在单位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参加。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逐步推行面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以提高面试人员素质,确保公开选拔质量。
    泰国时间现在几点第十八条  同一职位的面试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可允许公开选拔职位所在单位职工旁听。
    面试总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作为应试者的面试得分。
    第十九条贵阳市  笔试、面试成绩一般按46的比例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在笔试、面试基础上,可根据选拔职位的需要,增加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
    第二十条  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被确定为体检人员的,其面试成绩应不低于60分。
    体检按照《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体检暂行办法》,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的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第二十一条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选拔科、处级领导干部,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应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第二十二条  组织(干部、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众公认程度。
    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和考察工作回避制。
    第二十三条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跨区县(自治县、市)、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及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二十四条  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张家界必去的三个景点门票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属《中共重庆市委全体会议对市管重要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人员,应当按照该《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全委会表决或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在发布公开选
拔公告的媒体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或者回原单位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应免去现职,一般按其公开选拔前的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或者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经过公开选拔担任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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