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铭典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 评论:0

东部华侨城门票包含项目昌吉市铭典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9.22 
【案件字号】(2022)新23民终14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晓蕾马全张文玲 
【审理法官】宋晓蕾马全张文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昌吉市铭典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发云;新疆正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光艮;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昌吉市铭典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发云新疆正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光艮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马发云冯光艮 
【当事人-公司】昌吉市铭典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正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卓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 
山东今天最新疫情公布【代理律师/律所】刘卓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卓 
【代理律所】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昌吉市铭典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马发云;新疆正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光艮;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莱州三山岛【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地面施工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证据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迪士尼游乐场项目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上诉人马发云是否在上诉人施工现场受到伤害的问题。《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通过分析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一审证据,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马发云从上诉人施工现场摔到行车道上具有高度可能性。首先,从被上诉人马发云受伤时间和后续来看,被上诉人马发云陈述其在2021年7月11日受伤,并在当日住院,上述事实有其住院记录为凭,前后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再者,从被上诉人马发云伤情来看,其受伤部位为胸椎、腰椎等部位。在2021年7月11日被上诉人马发云的《住院病案首页》中记载损伤的外部因素为:“从一个平面至另一个平面的其他跌落”该事实与被上诉人马发云陈述的其在2021年7月11日从地库上方上诉人施工现场摔下并摔伤并不矛盾。最后,从被上诉人马发云提交的公证现场照片来看,其提供劳务的地点与上诉人的施工现场相邻,其所陈述的故障喷水阀与上诉人所施工的地下车库入口通道的最东侧(底端)比邻,经公证测量最东侧(底端)的高度为3.5米,存在高度坠落的危险可能性,且该地下车库入口通道仅搭建了钢架,钢架上并无其他设施,与被上诉人马发云陈述的受伤过程相印证。综上,可认定被上诉人马发云系从上诉人施工现场摔到行车道上受伤。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本案系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引发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施工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该责任的归责原则属于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行为人要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不能完成举证责任,则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上诉人马发云从上诉人施工现场摔到车道后受伤,上诉人系实际管理人,其不能证实施工现场周围设立了封闭围挡及设置明显标志,故不能证实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应认定上诉人在管理上存在疏漏,被上诉人马发云要求上诉人作为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上诉人马发云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行为应有清醒的认识,涉案现场系未施工完毕的区域,并非正常的通行道路,而被上诉人马发云在工作过程中距离未完工的地下车库雨棚过近最终导致掉入地库行车道中,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负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马发云与上诉人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被上诉人马发云自负30%责任,上诉人承担70%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被上诉人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将地下车库雨棚工程发包给具有施工资质的上诉人进行施工,故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新疆正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被上诉人新疆正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其雇佣被上诉人马发云并无异议。因被上诉人新疆正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而非个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本案事故是因上诉人的过错引起,而被上诉人新疆正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发云的用人单位责任关系与本案上诉人应当承担的地面施工损害责任并未同一类。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新疆正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新疆正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昌吉市铭典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4.00元,由昌吉市铭典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众点评网登录【更新时间】2022-09-30 01:43:28 
昌吉市铭典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新23民终14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铭典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西路滨湖河商业街AB-15号2层(119区1丘2栋1至3层115某)。
     法定代表人:史海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发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正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健康东路23号建发小区1幢楼2单元402室(7区5丘7栋4层2401室)。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光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西外环路124号中东钢材市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薛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乌克兰现在等于灭国了吗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昌吉市铭典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发云、新疆正乾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光艮、昌吉市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22)新230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对本案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2:29: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035400.com/whly/4/140343.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24-2030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文化旅游网 滇ICP备2022007236号-403 联系QQ:1103060800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