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与杨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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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与杨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5 
【案件字号】(2021)苏07民终221号 
杨侑【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晨王学明张淑媛 
【审理法官】程晨王学明张淑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杨陈;张旭 
【当事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杨陈张旭 
【当事人-个人】杨陈张旭 
【当事人-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张旭 
【被告】杨陈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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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2 16:59:3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与杨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民终2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顾浩,该所所长。
一兆韦德健身卡价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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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审第三人:张旭。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因与被上诉人杨陈、原审第三
人张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6民初10705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未缴纳上诉费,本院依法向其催缴,上诉人于2021年1月15日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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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程 晨
审 判 员 王学明
审 判 员 张淑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馥宇
书 记 员 武 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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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4 23:18:1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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