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汝政〔20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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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4.15
施行日期
2016.04.15
文号
汝政〔2016〕27号
主题类别
粮食市场管理中国有多少个省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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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汝政〔2016〕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完善的《汝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4月15日
  汝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储备粮在粮食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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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按照市政府要求按时完成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
  市发改部门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收储、销售、轮换的价格实施监督管理。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地方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和动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及时、足额提供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它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它部门处理。
  第二章   地方储备粮的计划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欧洲人种  第十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地方储备粮的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总体规划布局、制定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地方储备粮的储存数量和质量。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市发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给代储地方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按照地方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左右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轮换期间,地方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轮换费用由财政部门定额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储备粮标准执行。轮换如发生亏损,按承储合同约定弥补。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储备粮的入库时间及市场状况,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轮换出库;或者根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并将轮换方案送市财政部门、农发行备案。
  地方储备粮的轮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在规定的轮空期间,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市财政照常拨付。
  第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按国家、省规定方式公开进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以市场竞价方式进行。代储企业销售货款应当及时存入在农发行开设的存款账户上,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地方储备粮购入采取招标方式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购入的粮食应当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购入的食用油应当是符合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新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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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应当将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的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发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四条 选择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地方储备粮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地方储备粮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地方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地方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调控有力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定地方储备粮代储企业,并签订承储合同。
  第十五条 代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仓库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设施;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的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粮情监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四)交通便利;
  (五)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六)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七)达到农业发展银行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标准。
  第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会同市发改、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审核确定代储企业名单。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代储企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存款专户;
  (二)必须保证入库的地方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变更储备粮储存地点、仓号需报粮食主管部门批准;
  (三)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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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五)按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的储存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八条 代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仓号;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和霉变;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三)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将地方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 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应当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到其他代储企业。
  第二十条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和占用贷款利息以及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补贴,由市财政按政策规定承担。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收入上缴市财政。
  地方储备粮各项费用、利息补贴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实行按季预拨,年终决算。
  市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利息补贴;保管费用按100元/吨、每年,轮换费用按80元/吨执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相关费用补贴每季度据实拨付一次。以上费用通过汝州市粮食局及时拨付到代储企业在汝州市农发行开设的账户上。轮换价差和动用价差亏损部分由市粮食局和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据实弥补。
  第二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由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收购、轮换计划和入库成本及时、足额供应。地方储备粮贷款实行钱随粮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代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三条 实行地方储备粮损失、损耗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的合理损耗(具体损耗标准以现行国家有关粮油仓储规定为准),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改委、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拨补。
  第四章  地方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全市或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地方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需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价差补贴等内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并抄送市发改委、财政部门和农发行等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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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5 21:02: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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