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锦萍、吴世祥、广东省廉江市妇幼保健院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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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锦萍、吴世祥、广东省廉江市妇幼保健院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足球世界排名前十【审结日期】山东威海旅游景点全景图片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粤08民终21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智敏杨伟玲陈志清 
【审理法官】张智敏杨伟玲陈志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锦萍;吴世祥;廉江市妇幼保健院 
【当事人】郭锦萍吴世祥廉江市妇幼保健院 
【当事人-个人】郭锦萍吴世祥 
【当事人-公司】廉江市妇幼保健院 
【代理律师/律所】李震宇广东荣来律师事务所;黄星东广东荣来律师事务所;李锡龙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震宇广东荣来律师事务所黄星东广东荣来律师事务所李锡龙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震宇黄星东李锡龙 
【代理律所】广东荣来律师事务所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锦萍;吴世祥;廉江市妇幼保健院 
【本院观点】本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虽然鉴定机构认定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存在过错行为且原因力为主要因素,但综合考虑医学科学本身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建议参与度61%亦未超出主要因素的责任比例范围,故一审法院采纳参与度并按照61%计算廉江市妇幼保健院责任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逾期举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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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对上诉请求以外的部分不予审理。综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应否追加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为本案当事人;2、关于一审法院采信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并认定廉江市妇幼保健院承担6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  关于应否追加湛江中心人民医院为本案当事人的问题。廉江市妇幼保健院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遗漏追加湛江中心人民医院为本案当事人违法。经查,本案一审时,廉江市妇幼保健院认为郭锦萍先后经过两家医院诊疗造成现状,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为由,申请追加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参与本案诉讼,但并未明确追加其作为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本案中,郭锦萍在廉江市妇幼保健院住院生产时发生羊水栓塞,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对其进行了抢救。虽然之后郭锦萍转入湛江中心人民医院进一步,但其住院期间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由于郭锦萍转院前损害后果已经发生,廉江市妇幼保健院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湛江中心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产生新的损害后果,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两家医院存在分别侵权故应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形,故其主张追加湛江中心人民医院为本案共同被告理由不成立。《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并不存在,廉江市妇幼保健院上诉状中引用不存在的司法解释条文作为法律依据,明显不成立。湛江中心人民医院与本案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对本案事实的查明并无影响,故其主张追加湛江中心人民医院为本案第三人的理由亦不成立。综上,一审法院不同意追加湛江中心人民医院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无
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关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规定,一审法院不准许追加当事人,仅以通知书形式通知当事人,程序不当,本院予以指正。该程序瑕疵并未对廉江市妇幼保健院诉讼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本案无需发回重审。  关于一审法院采信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并认定廉江市妇幼保健院承担6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一审诉讼期间,廉江市妇幼保健院申请法院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具有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郭锦萍在廉江市妇幼保健院生产后出现为植物人状态及幼儿吴世祥受损的诊疗护理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广诚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03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评定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在患者郭锦萍及患儿吴世祥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评定廉江市妇幼保健的过错行为与新生儿(患儿吴世祥)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61-69%。3、评定廉
江市妇幼保健院的过错行为与患者郭锦萍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为61%”。该鉴定意见与本案诉讼前湛江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工作办公室作出的(湛江医鉴[2018]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意见基本一致,均认定廉江市妇幼保健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因素。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对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经一审法院通知,鉴定人已经出庭接受了质询。廉江市妇幼保健院上诉主张广东正诚司法鉴定所不符合重新鉴定资质。由于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就医疗过错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两者的依据、目的、性质是不同的,故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不属于重新鉴定。廉江市妇幼保健院以广东正诚司法鉴定所不符合重新鉴定资质为由主张其鉴定程序违法,该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廉江市妇幼保健院上诉主张鉴定机构未进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复核程序,广东正诚司法鉴定所不予认可,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并未申请调取鉴定档案,亦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实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廉江市妇幼保健院以鉴定机构未采用国家鉴定标准为由主张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但并未提交其主张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亦未能证明该规范属于应当优先适用的国家鉴定标准,该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廉江市妇幼保健院未能提
交证据证明本案符合重新鉴定的条件,一审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并无不当。同理,二审时廉江市妇幼保健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亦不予准许。  郭锦萍、吴世祥上诉主张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廉江市妇幼保健院过错参与度为61%过低。本院认为,虽然鉴定机构认定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存在过错行为且原因力为主要因素,但综合考虑医学科学本身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建议参与度61%亦未超出主要因素的责任比例范围,故一审法院采纳参与度并按照61%计算廉江市妇幼保健院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采信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并认定廉江市妇幼保健院承担61%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郭锦萍、吴世祥、廉江市妇幼保健院该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郭锦萍、吴世祥、廉江市妇幼保健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郭锦萍、吴世祥已预交8000元,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已预交22000元),由郭锦萍、吴世祥负担8000元,由廉江市妇幼保健院负担2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5:43 
郭某某、吴某某1、广东省廉江市妇幼保健院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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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8民终21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锦萍。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1。
     法定代理人:吴林桂,基本信息同上,系吴世祥的父亲。
     郭锦萍、吴世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荣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锦萍、吴世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荣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告被告):廉江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揭育畴,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锡龙,广东民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梅娟,该院医务科科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锦萍、吴世祥因与上诉人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1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锦萍、吴世祥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震宇,上诉人廉江市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李锡龙、廖梅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郭锦萍、吴世祥上诉请求:1、将一审判决第一项1966932.43元改判为2418359.55元(不服金额为451427.12元);2、廉江市妇幼保健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鉴定费等。
     事实和理由:郭锦萍、吴世祥对一审判决大部分服判,仅对廉江市妇幼保健院主要责任按61%计算有意见。郭锦萍已为一级伤残植物人状态,经两次医疗责任鉴定,廉江市妇
幼保健院均承担主要责任。第一次湛江医学会鉴定廉江市妇幼保健院承担主要责任;第二次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所认定廉江市妇幼保健院的过错要点比第一次更多,但在认定廉江市妇幼保健院承担主要责任时,却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1%,该参与度不应采纳,至少应当按75%计算,主要理由:1、原因力为主要因素的,其过错参与度为61%-90%;2、第二次鉴定建议61%没有任何依据,鉴定意见及鉴定人出庭时均不能合理说明在主要责任的前提下依据什么在范围内取最低值;3、主要责任具体适用的比例属于法院审判权,不应以鉴代审;4、从人道主义上考虑理应倾向受害人,廉江市妇幼保健院承担责任比例应当中间值及最高值之间,即75%-90%;5、即使不倾向受害人,不偏不倚取中间值,也是75%。即廉江市妇幼保健院承担赔偿金额为3224479.40元×75%=2418359.55元。
     廉江市妇幼保健院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郭锦萍、吴世祥的上诉请求。
广元旅游攻略景点必去     事实和理由:郭锦萍、吴世祥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一审法院遗漏审查另一个共同医疗机构即湛江中心人民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导致事实不清。
     廉江市妇幼保健院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为什么不建议报考民族大学二、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郭锦萍、吴世祥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湛江中心人民医院,违反法律规定及《侵权责任法解释》的规定。一审审理期间,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湛江中心人民医院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不同意追加当事人,采取通知书的形式违反《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起诉部分连带责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郭锦萍经两家医疗机构先后诊疗,才造成现在的身体健康现状。一审法院不予追加湛江中心人民医院为本案当事人,不能查明对郭锦萍造成伤害的客观事实,更不能确定两家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严重损害廉江市妇幼保健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规定,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二、一审判决认定“司法鉴定结论程序合法,结果正确”,不予准许廉江市妇幼保健院重新鉴定的请求,违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第四项规定。一审中,廉江市妇幼保健院对广诚司鉴所(2019)临鉴字第03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理由:(一)鉴定程序违法,未进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复核程序;(二)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优先遵守和采用“国家标准”
的规定,在具有国家标准《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发(2013)32号]的情形下,鉴定意见“分析说明”全文均是依据各类医疗文献资料进行分析,进而作出鉴定结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显然是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补充理由:广东正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没有登记从事重新鉴定业务,鉴定人没有妇产科专业技术职称,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重新鉴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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