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以问题的国际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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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以问题的国际法分析
摘要:如果从1929年的“希伯伦事件”算起,巴以之间的流血冲突将近80年了。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巴以内部派别之争以及大国的角逐,使中东一直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地区之一。随着冷战的结束、大国利益关系的调整,巴以和平进程在大国尤其是美国及国际社会的干预下,虽然取得了像沙龙政府加沙撤离的重大突破,但未能最终解决。
关键字:犹太复国主义中东战争,石油,宗教,国际法。
最近一段时间巴以冲突升级,11月14日,以列对加沙地带发起代号为“防务之柱”的大规模军事行动,巴勒斯坦伊斯兰抵抗运动(哈马斯)高级军事领导人、“卡桑旅”负责人贾巴里当天在空袭中被炸身亡。15日,以列和加沙武装人员继续相互猛烈攻击,已造成15人死亡,其中包括3名以列人,另有至少150人受伤。赣州旅游巴以问题错综复杂、影响巨大,四次中东战争都是围绕阿以争端和巴以冲突进行的,自然也离不了大国的介入。
一、巴勒斯坦问题的由来
19世纪末期,在巴勒斯坦的犹太人不足两万人。居住在欧洲的犹太人为数众多,但受到歧
视和迫害。1896年,居住在维也纳的犹太剧作家兼记者西奥多·赫茨尔提出了成立犹太人自治国家的主张。1897年,世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成立,其纲领称,犹太复国主义的目标是在巴勒斯坦为犹太民族建立一个由公共法律所保障的犹太人之家。
东莞观音山对联最新消息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计划派兵巴勒斯坦,从奥斯曼帝国手中接管了耶路撒冷。英国人认为,犹太复国主义的主张符合自己的利益,便表示支持这一主张。1917年11月2日,英国外交大臣贝尔福在给英国犹太复国主义者联盟副主席罗里柴尔德的信中称:"我荣 幸地代表英王陛下政府将下述对犹太复国主义者的志向表示同情的宣言转交给你,这个宣言业已送交内阁并为内阁所批准。英王陛下政府赞成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犹太人的民族之家,并将尽最大努力促其实现。"这封信便被称为《贝尔福宣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犹太人积极争取美国的支持,得到美国的响应。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赞成犹太人向巴勒斯坦移民和建立犹太国家的决议及宣言。1945年3月,时任美国总统的罗斯福在结束他的中东之行后表示,只有用军事力量才能建立和维持在巴勒斯坦的犹太人国家。杜鲁门接任美国总统后,斯退丁纽斯国务卿向他汇报有关巴勒斯坦问题时强调:"在中东一直存在着紧张局势,这主要是由于巴勒斯坦问题所引起的。在这个对美国极
其重要的地区里,有我们的利益。我们认为,这整个问题是一个应以极其慎重的态度从美国的长远利益出发去处理的问题。"1946年10月4日,杜鲁门发表关于巴勒斯坦局势的声明,公开表示随时准备帮助十万名犹太人移入巴勒斯坦。
    札幌天气巴勒斯坦问题越来越突出,1947年1月27日,阿犹双方代表出席了在伦敦召开的会议,因分歧太大,会议未果。4月28日至5月15日,联合国召开特别会议,讨论巴勒斯坦问题。当时,苏联认为犹太人是巴勒斯坦反对英帝国主义的力量,因此,苏联代表葛罗米柯在发言中表示,建议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独立的、二元的、民主的和同样性质的阿拉伯--犹太国",或者"把巴勒斯坦分成两个独立的自治国家,一个是犹太国,一个是阿拉伯国。"联合国第二届会议经过激烈辩论,于1947年11月29日进行表决,结果美苏等33票赞成,阿拉伯国家等13票反对,英国等10票弃权,通过第181号决议,即关于巴勒斯坦问题的分治决议。同年12月8日至17日,阿拉伯联盟会员国在开罗开会,发表了坚决反对分治决议的声明 。旅游推荐app
犹太集团在美国和欧洲筹集了大笔资金购置武器,迅速组建起一支三万多人的军队。犹太人与巴勒斯坦人经常发生冲突。1948年4月9日,犹太武装组织向耶路撒冷附近的德杰尔·
亚辛村发动突然袭击,全村250名阿拉伯人全被杀死。4月22日,犹太武装组织突然占领海法港,把当地七万名阿拉伯人全部赶出家园。截至1948年4月底,30多万阿拉伯人被赶出自己的家园。
    珠海一日游跟团多少钱1948年5月14日午夜,本-古里安宣布了以列国的成立,发布了《以列国独立宣言》。以列国一成立,美国立即予以承认。杜鲁门在他的回忆录中写道:"在以列宣布成立后刚刚11分钟,我的新闻秘书查理·罗斯便向记者们宣布了美国在事实上承认以列临时 政府的消息。"
一、问题背后的大国利益张家界旅游攻略景点必去
目前美国石油一半以上靠进口,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来自中东和北非的阿拉伯国家。中东地区的石油储量占世界65%强,产量则为30%弱,如果加上北非,将提高到70%强和40%强。可以说,未来全世界的石油来源将高度集中于中东、北非的阿拉伯世界,考虑到里海油田与伊朗接壤,则这一地区的重要性将更加无与伦比。对中东的重要性,美国早有认识。二战期间石油是重要作战物资,仅美国海军每天就消耗9万吨石油制品,但美国本土新油田尚待发现,国内石油储备明显不足。然而,直到二战结束,中东还是英国的势力范围。
于是,美国开始凭借自身强大的经济、军事实力,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挤走英国势力,建立对中东的控制。其中的关键之一是接管英国对巴勒斯坦的控制权,支持犹太复国主义在巴勒斯坦的建国计划。美国支持犹太复国主义的理由和英国相似,即要在陌生而怀有敌意的伊斯兰文化地区扶植一个可以信任的盟国,以达到威慑、间离、控制中东各国,支配中东资源的目的。但在二战结束之际,英国已经没有足够的力量支持犹太复国主义,击退阿拉伯人的反抗了。于是美国乘虚而入。另一方面,犹太复国主义者在美国已经颇具实力,他们在经济上、舆论上都对美国政府的决策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就这样,对外战略的需要与内部政治压力相结合,促成了美国不顾阿拉伯各国的反对,支持以列建国。1947年,美国操纵联合国通过了一个极不公正《巴勒斯坦分治方案》,方案规定,占巴勒斯坦总人口不足1/3的犹太国分得57%的土地,而人口超过2/3的阿拉伯人却只占34%的土地。宗教圣地耶路撒冷和伯利恒实行国际共管。这一决议如同火种落入干柴。犹太复国主义者看到了美国的坚决支持,他们更加有恃无恐,筹集了大量资金购买武器,加上美国以销售为名向犹太人赠送的武器,迅速武装起来。哈加纳、伊尔贡、刚毅军等犹太复国主义到处制造恐怖事件,将阿拉伯人从他们世代居住的领土上赶走,以夺取全部巴勒斯坦领土。阿拉伯各国则强烈不满,酝酿着消灭这个新生的犹太国。通过战争,以列夺取的土地增加
到占巴勒斯坦领土80%以上。(参见《美国中东关系史》,张士智等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那么美国不惜与整个阿拉伯伊斯兰世界为敌,纵容以列对巴勒斯坦的屠杀、驱逐,以至发生“9·11”事件,究竟值不值?美国国内许多人认为不值。其理由是,迄今为止,以列不但没有在解决石油问题上帮忙,反而添了许多乱,使阿拉伯世界反美情绪强烈,间接促成了1973年石油危机、1979年石油危机、“9·11”事件,对解决伊朗霍梅尼政权,伊拉克萨达姆政权都没有多大帮助,中东地区各种突发事件的解决,还是得靠美国自己的力量。因此,不值得。美国之所以要养这个“儿子”,是美国犹太人集团劫持了美国政府和人民。也有人认为值得,他们说,中东地区迄今为止的事件都还不需要以列出手,但这一地区未来的事件就有可能需要以列出手。美国可以在中东有若干支航母舰队,但毕竟不如以列这个陆基基地经得起持久作战。以列空军可以在半小时之内到达主要出事地,如从美国起飞则晚了很多。事实上,在冷战期间中东阿拉伯各国都拒绝向美国提供军事基地,以列因此成为美国遏制苏联伸向中东的有力工具。其次,以列的存在有力地打击了阿拉伯民族主义,直接使埃及反美的纳赛尔政权下台,亲美的萨达特政权上台,使阿拉伯各国认识到美国的巨大威力,而美国还不需要直接承担责任或骂名,甚至还能充当中东问题调解人,功不可没。至于“9·11”事件,既不能归咎于以列,更不能归咎于美国
的中东外交政策,而是要归咎于,归咎于那些不懂得向强者臣服的极端分子。所以,抚养以列是投入小回报高的大事业。以列保障美国在中东的利益,冷战时,同美国站在一起对付苏联。现在,苏联虽然消失了,但中东地区的石油重要性却更加突出,因而以列这个棋子也就越加重要了。美国这样做可能还有三个迫切的理由,其一是借战争减缓或摆脱正在加深的经济危机,转移国内视线;其二是赶在石油生产峰值到来之前完成对中东的控制,以便今后制造、操纵石油危机,威胁欧洲和日本的生存命脉,使欧洲和日本不得不继续服从美国的控制;其三,美国政府与石油财团利益相连,又与军工和金融综合体关系密切,以便在总统选举中赢得财团的支持。
三、国际法视角分析
根据国际法中规定的不得干涉内政原则,国家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的干涉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然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巴以问题的赤裸裸的主权干涉却被这些国家所默许、接受、依赖,以至于现今的巴以冲突缺少外来力量是难以解决。这使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利用国际法缓和中东局势,解决巴以问题将会十分艰难。
巴以冲突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的衍生出新的问题。自2002年6月起,以列开始沿1967年战争前以巴边界线修建安全隔离墙,目前尚未全部完工。其目的是将约旦河西岸巴勒斯坦地区与以列彻底隔离开来,阻止巴激进组织成员渗透到以境内实施袭击。以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建墙这一事件再次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国际法院在2004年7月9日就“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建墙的法律后果”发表了咨询意见,对以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建墙的违法性,以应采取的承担国家责任的行动,以及国际社会负有的义务等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证。法院认为,以列所违背的各项义务包括某些普遍义务。这些义务从本质上说“涉及所有的国家”,而且“鉴于所涉权利的重要性,可以说这些权利的保护在法律上同所有国家都有关”。以列所违反的普遍义务是,尊重巴勒斯坦人民自决权的义务以及以列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应遵守的某些义务。  鉴于所涉权利和义务的性质和重要性,法院认为: 
(1)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不承认因建墙而导致的非法状况。 
(2)各国还有义务不为维护这一修建行为所致局势而提供帮助或者援助。 
(3)所有各国应确保终止任何通过建墙而对巴勒斯坦人民行使自决权造成阻碍的行为。 
(4)另外,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的缔约国都有义务在遵守《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的同时,确保以列遵守该公约。
国际法院对此事件的判决说明了国际法作为一种新的解决巴以问题的手段,在处理中东问题、巴以问题时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和实际的作用,而非只是处于无约束力的处于尴尬地位的一纸空文。当然,正处于发展和完善时期的国际法并不能作为解决世界一切冲突的唯一工具,法律、道德、文化、经济的多管齐下才是解决国际争端特别是巴以争端的良方。 
最后,希望巴以能在世界各国的调节和自身的努力下早日踏上和平之路,实现和解,让多年来饱受战争之苦的国民能够真正实现安居乐业,远离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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