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王艳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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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王艳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艾美酒店
【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大理旅行团大理旅游报价2021.07.26 
【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27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阳张杰金薇 
【审理法官】张阳张杰金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王艳杰 
【当事人】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王艳杰 
【当事人-个人】王艳杰 
【当事人-公司】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石冬春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石冬春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石冬春 
【代理律所】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 
机票查询网上订票【被告】王艳杰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本案应否解除合同,退回购房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本案应否解除合同,退回购房款。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商铺内部认购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商铺内部认购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19年12月30
日前,上诉人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交房,对重新协商的延期交房日期,双方陈述不一致。且上诉人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以被上诉人王艳杰自认为准,即被上诉人王艳杰2020年6月12日交第1期款的两个月后为最后的交房期限。截至目前,上诉人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房一年有余,期间虽受疫情影响,但周口市早已复工复产,不足以免除上诉人的违约责任,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9元,由上诉人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2:12:09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9年11月7日,王艳杰与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铺内部认购合同》,约定王艳杰购买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周口市××区××路西侧、清风路南侧帝景万纳城第10幢6层071号铺,商铺单价每平方米5983.94元,总金
额88682元,王艳杰选择按揭分期方式付款,其中2019年11月1日缴纳10000元,2019年11月7日缴纳40682元,2020年6月12日缴纳10000元,共缴纳60682元;《商铺内部认购合同》第七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商铺交付买受人使用;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铺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2、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房,口头承诺2020年12月30日前交房,但至今未向王艳杰交付商铺。3、2019年11月7日,甲方王艳杰与乙方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帝景万纳城商铺回购协议书》,第一条甲方义务1、商铺回购政策: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协议之日起满5年,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回购申请,并全额收回实付房款捌万捌仟陆佰捌拾贰元整.....。4、2019年11月7日,甲方王艳杰与乙方周口仟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帝景万纳城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甲方将其购买的“帝景万纳城商铺”委托乙方经营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王艳杰与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内部认购合同》约定,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商铺交付王艳杰使用,
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铺交付的,逾期超过90日后,王艳杰有权解除合同。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在逾期交付后口头承诺2020年12月30日前交付,但至今未交付,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已构成违约。王艳杰依照合同约定,以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商铺内部认购合同》、退还已交付的房款60682元,要求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6.82元(60682元×1%),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王艳杰诉请中超过606.82元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商铺内部认购合同》解除后,基于该商铺认购合同所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回购合同,王艳杰有权请求一并解除。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不符合《商铺内部认购合同》的相关约定及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的法律规定,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的该辩称法院不予采信。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辩称逾期交房系受疫情影响,因合同约定的交付商铺时间系在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之前,法院对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交房的辩称均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王艳杰与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签订的《商铺内部认购合同》、《商铺回购协议》;二、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王艳杰购房款60682元、支付王艳杰违约金606.82元,共计61288.82元;浙江衢州旅游必去十大景点
三、驳回王艳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4.5元,由王艳杰负担25元,由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9.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将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二、涉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铺内部认购合同》第七条交付期限中约定:“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3、…出现疫情现象及政府行政命令而造成停工。6、其他出卖人不能预防和控制的因素。”众所周知的疫情,自2020年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下午,因疫情突发而接到政府部门通知,一切停工,至今疫情尚在防控中。该条款充分证明上诉人延期交房是有约定的,被上诉人也是知情的。且被上诉人于2020年6月12日向上诉人交第一期房款的行为也属于上诉人同意、认可被上诉人因疫情延期交房的事实。故,因疫情的爆发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延误了该工程工期,上诉人没有根本违约。被上诉人的诉求依法不应得到原审法院的支持,应驳回其诉求。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
认定事实错误的基础上,判令双方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顾村公园门票价格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王艳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6民终271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泰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区西城区新星路西侧清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56980170XX。
     法定代表人:牛其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冬春,河南明辨(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越南语翻译中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磊,淮阳县德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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