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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9
【案件字号】(2021)吉07民终13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成都五大区哪个区最好翟会青徐芳于航 上海杭州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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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孟昭军;谢昌荣
【当事人】孟昭军谢昌荣
【当事人-个人】孟昭军谢昌荣
【代理律师/律所】项柏林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张新记吉林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项柏林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张新记吉林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项柏林张新记
【代理律所】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吉林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孟昭军
【被告】谢昌荣
【本院观点】丹东一日游计划
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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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孟昭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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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昭军、谢昌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7民终13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孟昭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柏林,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谢昌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记,吉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昭军因与被上诉人谢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昭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柏林,被上诉人谢昌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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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孟昭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翟会青
审判员 徐 芳
审判员 于 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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