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昭军、谢昌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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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昭军、谢昌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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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29 
【案件字号】(2021)吉07民终13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成都五大区哪个区最好翟会青徐芳于航  上海杭州旅游攻略5日游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孟昭军;谢昌荣 
【当事人】孟昭军谢昌荣 
【当事人-个人】孟昭军谢昌荣 
【代理律师/律所】项柏林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张新记吉林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项柏林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张新记吉林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项柏林张新记 
【代理律所】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吉林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孟昭军 
【被告】谢昌荣 
本院观点】丹东一日游计划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孟昭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三清山旅游攻略及花费2022-08-16 03:12:32 
孟昭军、谢昌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7民终13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孟昭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柏林,吉林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谢昌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记,吉林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孟昭军因与被上诉人谢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孟昭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柏林,被上诉人谢昌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2870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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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案发回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0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孟昭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翟会青
审判员 徐 芳
审判员 于 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 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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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29 13:59: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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