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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9
【案件字号】(2020)吉07民终44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甲邵国政李林
【审理法官】刘甲邵国政李林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郝丽影;郑淑梅
【当事人】郝丽影郑淑梅
【当事人-个人】郝丽影郑淑梅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郝丽影
【被告】郑淑梅
【本院观点】郝丽影与郑淑梅均认可本案的涉案款项系郝丽影通过郑淑梅投资于中瑞盛世投资公司的理财款,该公司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郝丽影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同书证证明驳回起诉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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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郝丽影与郑淑梅均认可本案的涉案款项系郝丽影通过郑淑梅投资于中瑞盛世投资公司的理财款,该公司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郝丽影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郝丽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03:08:59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郝丽影与郑淑梅均认可本案的涉案款项系郝丽影通过郑淑梅投资于中瑞盛世投资公司的理财款,中瑞盛世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已被立案侦查,故将本案驳回起诉,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郝丽影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郝丽影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裁定认为郝丽影与郑淑梅均认可涉案款项系郝丽影通过郑淑梅投放中瑞盛世理财是错误的。卷宗中没有证据证明郝丽影委托郑淑梅到中瑞盛世理财,郝丽影也没有和中瑞盛世签订任何理财合同,中瑞盛世也没有给郝丽影出具借据,相反有郑淑梅给郝丽影出具的借据在卷为凭。按照证据规则,原始书证应该大于其他证据的效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为涉案款项涉及犯罪,中瑞盛世非法吸收存款犯罪已经起诉到法院,并没有涉及此笔款项,而且郑淑梅也没有因涉嫌犯罪被追究,郑淑梅与郝丽影就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至于郑淑梅将款项做什么,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郝丽影与其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故请指令宁江区法院对本案重审。 综上,郝丽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郝丽影与被郑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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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7民终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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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丽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淑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丽影因与被上诉人郑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6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郝丽影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裁定认为郝丽影与郑淑
梅均认可涉案款项系郝丽影通过郑淑梅投放中瑞盛世理财是错误的。卷宗中没有证据证明郝丽影委托郑淑梅到中瑞盛世理财,郝丽影也没有和中瑞盛世签订任何理财合同,中瑞盛世也没有给郝丽影出具借据,相反有郑淑梅给郝丽影出具的借据在卷为凭。按照证据规则,原始书证应该大于其他证据的效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为涉案款项涉及犯罪,中瑞盛世非法吸收存款犯罪已经起诉到法院,并没有涉及此笔款项,而且郑淑梅也没有因涉嫌犯罪被追究,郑淑梅与郝丽影就是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至于郑淑梅将款项做什么,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影响郝丽影与其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故请指令宁江区法院对本案重审。
原告诉称 郝丽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淑梅给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合计28,7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郝丽影与郑淑梅均认可本案的涉案款项系郝丽影通过郑淑梅投资于中瑞盛世投资公司的理财款,中瑞盛世投资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已被立案侦查,故将本案驳回起诉,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郝丽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郝丽影与郑淑梅均认可本案的涉案款项系郝丽影通过郑淑梅投资于中瑞盛世投资公司的理财款,该公司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且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郝丽影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郝丽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刘 甲
审判员 邵国政
审判员 李 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雨杉宁德白水洋自驾游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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